根据工作安排,现将《罗甸县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拟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稳就业保就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深度和广度,持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稳定就业,加强对“劳务协作+”驻外工作站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协作+”驻外工作站的功能作用,切实提高我县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积极促进城乡劳动力、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实现转移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工资性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推动县域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拟草《罗甸县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二、《办法》制定目的
为规范对“劳务协作+”工作站的管理,明确“劳务协作+”工作站功能、职责,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劳务协作+”工作站切实履行《罗甸县2024年进一步强化“劳务协作+”工作站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罗府办函〔2024〕71号)文件要求和罗甸县“劳务协作+”考核细则的规定,积极发挥东西部劳务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协作模式,做大做强“劳务协作+”工作站。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注重在劳动力外出务工相对集中的城市,成立罗甸县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由县委组织部统筹从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抽派干部建站,其工作受“劳务协作+”工作组统一安排。“劳务协作+”工作站根据服务区域大小派驻1-3名工作人员,每个站设站长1名。“劳务协作+”工作站要履行《罗甸县2024年进一步强化“劳务协作+”工作站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罗府办函〔2024〕71号)文件要求和罗甸县“劳务协作+”考核细则的规定。
(二)人员的管理。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抽派人员单位对派驻人员的管理,定期不定期了解抽派人员思想表现、在岗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劳务协作+”工作站工作人员每年在驻地开展工作休假事宜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离岗外出(指离开工作站市辖区开展工作、返乡等)、休假、请假,按程序报县人社局备案管理。选派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经费。经费来源按《罗甸县2024年进一步强化“劳务协作+”工作站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罗府办函〔2024〕71号)文件要求,整合就业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予以落实。其中就业资金以政府购买第三方公共就业服务方式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工作站对接联系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商会组织和企业产生的费用;工作人员到驻地区、县辖区外(不设区的地级市为镇外)出差费用;工作站组织开展劳务用工宣传、现场招聘活动、党团组织活动、老乡座谈会、招商引资宣传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人员(选派干部)生活补助、往返罗甸差旅费补助及协作站运行调研和考核等相关费用。工作站人员发生的费用由工作站按月提出报账申请,按程序报县人社局审批报账。
(四)管理考核。工作站年终考核未达80分为不合格、80-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的为优秀。不合格的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劳务协作+”工作站工作考核与工作经费挂钩,对成绩优秀的工作站在经费保障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考核优秀的抽派干部作为个人年终考核优秀等次推荐,不占抽派单位的优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