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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罗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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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更好的理解《罗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等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六条中的“预算评审额度范围由50万元以上调整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预算评审。”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由8%调整为5%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评审费用由结算编制方承担”。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责成结算编制方将相应的费用划入县财政指定账户,由县财政局支付评审费。”

(三)第二十三条中(三)“以县属国企为业主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由县属国企承担。”调整为“以县属国企为业主的,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费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评审费由县属国企承担。”。

(四)增加第十二条“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不得将财政评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2.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各参建方合同管理。3.“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4.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及时送审,达到评审条件的“应评尽评”。5.“严格执行《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按规定时限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增加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三、新《办法》重点内容

(一)总则。根据省有关规定、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办法。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估与绩效评价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等。预算评审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决(结)算评审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评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和决(结)算50万元以下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评审依据。行业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的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等。

(四)评审内容。预算评审内容包括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等。决(结)算评审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等。

(五)县财政局职责。制定县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指导县财政评审业务工作。

(六)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职责。承担项目建设主责,负责项目送审,对项目建设管理承担法定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管理。

(七)实施评审。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函;财政部门收到完整评审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决(结)算评审报告。

(八)项目评审费来源。项目立项批复列有评审费用的,在立项批复的费用中列支;批复未列有的,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以县属国企为业主的,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费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评审费由县属国企承担。

(九)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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