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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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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27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印发《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发〔2019〕128号),根据《黔南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实现国有企业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管理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国资办于5月初对《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形成初稿;5月16日县国资办召开征求意见专题会,征求了各县管国有企业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文稿内容;8月21日经县国资委专题会研究讨论后;9月5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县司法局对《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县国资办及时跟进修改完善,形成了《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共分八个方面。

(一)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须按程序报批和实施。

(三)第三章 治理结构。县人民政府授权出资人,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有独资企业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四)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应强化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构成情况、产权使用情况、资产经营情况和产权抵押情况等台账,处置资产报出资人或县人民政府批准,若发生重大事项情况及时进行清产核资。

(五)第五章 财务管理。出资人履行对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管,并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及时向出资人报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以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

(六)第六章 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应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交流,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七)第七章 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第八章 附则。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罗甸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发〔2019〕128号)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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