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分报告》出台的背景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随着罗甸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城区面积不断地扩大,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布局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环境的声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对声环境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声环境管理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声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由于罗甸县全县域的相关规划范围、内容皆有调整,致使罗甸县声环境质量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对全县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修编,以适应新的标准及规划、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按照原国家环保部2017年11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部署,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有关要求,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罗甸县县城市体规划(2018—2030年)》等标准及规划,结合罗甸县城市环境噪声现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及利用现状、工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等为底图,对全县规划范围内的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进行划分,同时按委托方要求增加边阳镇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进而为罗甸县环境噪声执法、噪声污染治理、环境管理规划以及政府管理决策等提供科学有效依据,本次区划为罗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2023年修编)。
二、《划分报告》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起草过程。通过对罗甸县区域排污特征、环境质量现状及区域敏感性等综合因素深入分析,结合罗甸县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发展规划、道路综合规划等相关要求以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对全县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进而通过对不同功能区实施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管理,最终达到控制噪声污染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目的,从而为罗甸县的声环境管理以及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最终修改后形成本《划分报告》。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划分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罗甸县中心城区及边阳镇进行声功能区详细划分。
罗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在详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区(15.358km2)中,无相关区域符合0类功能区域的标准要求;1类区面积1.063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6.92%,主要为现有的或已规划的行政办公区、医院及学校;2类区面积7.019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45.70%,主要为现有的或已规划的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3类区面积4.693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30.56%,主要为现有的或已规划的工业聚集区和物流园;4类区面积2.583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16.82%。
罗甸县边阳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在详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区(6.178km2)中,无相关区域符合0类功能区域的标准要求;1类区面积0.746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12.08%,主要为现有的或已规划的医院及学校;2类区面积2.425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39.25%,主要为现有的或已规划的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3类区面积1.450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23.47%,主要为现有的或已规划的工业聚集区;4类区面积1.557km2,占规划建设区面积的25.20%。
四、附则
主要说明本《划分报告》施行日期及试行期限,以及本划分报告生效后,与本划分报告相冲突的原《罗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2018版)的废止条件,以及本《划分报告》最终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