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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罗甸县城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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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制定本办法。

立法说明:本条为《罗甸县城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是加强县城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立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建成区市政道路范围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包括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及其他附属设施。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四条 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性质进行定义。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负责市政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工程施工过程监管,收取市政道路占用费。

立法说明:明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分工。

立法参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监督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对未经审批或不按照审批内容执行的,私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道路建设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立法说明:以上第六、第七、第八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交通秩序维护,各单位配合做好市政道路建设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立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立法参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章  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十条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现场图片;

(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方案(含地下管网保护方案和交通疏解方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个人申报需提供(一)至(三)项,部门、企业申报提供(一)至(六)项。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明确占用挖、掘需提交材料。

立法参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市政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城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不符合年度建设计划的,未取得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

(三)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如实提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明确占用挖掘必备条件。

立法参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等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应立即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自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在占用、挖掘市政道路许可期限内未完成建设的,申请人应在许可到期前2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可以准予延期一次。

立法说明:以上两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明确占用挖掘突发事件如何处理紧急预案。

立法参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不收取道路占用费。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减免道路占用费的,可以减免占用费。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免征范围。

立法参考:根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

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四章  施工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占用、挖掘的被许可人,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施工现场公示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按许可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报小占大;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三)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占用挖掘道路应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实施围蔽作业,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围蔽区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五)应在许可时间内完成道路修复。

(六)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维护主体。

立法参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对交通或者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3日,通过本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公布占用、挖掘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一)除夜间施工白天恢复的之外,车行道占用或挖掘的施工工期或围蔽时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的;

(二)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路面的;

(三)围蔽或者占道总长度在车行道超过100米或者在人行道超过1000米的;

(四)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站场(点)的;

(五)在公交总站、公路客运站等重点区域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

立法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竣工,或占用、挖掘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占用、挖掘许可证已变更、撤回、撤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报请许可部门验收前,按照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自行负责清理施工现场,按照城市道路有关技术规范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平整,修复被移动或者损坏的交通设施、公交设施、路内停车场设施、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恢复道路安全、畅通。被许可人不自行清理、修复的,由许可部门组织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对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竣工验收,申请人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应通知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待路面恢复完成后,由申请人向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路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立法说明:以上两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明确修复责任。

立法参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九条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工程质保期内,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程质保期不小于1年。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保养范围。

立法参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许可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明确占用挖、掘提供虚假材料处罚。

立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明确占用挖、掘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立法参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吊销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说明:本条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管理办法维护主体。

立法参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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