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解读《罗甸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背景及必要性
  罗甸县工业园区自2011年规划建设以来,逐渐形成了城西产业园、边阳产业园、沫阳产业园“一区三园”的发展格局,总规划用地面积9.5平方公里,共有企业78家,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共33.515万平方米,其中,企业自建厂房面积25.988万平方米。当前园区工业土地、厂房闲置较大,多数企业建设慢、投产慢,让园区资源、资产得不到充分发挥,在全省同类园区排位中相对靠后,“十四五”期间工业倍增目标难度较大。为推动罗甸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园区自建厂房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罗甸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企业入园管理试行办法》,本办法解决了入园自建厂房企业的管理不规范,闲置土地、厂房闲置等约束不足的问题,为巩固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成效,如期实现工业倍增、产业大招商、工业大突破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罗甸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企业入园管理试行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即“总则、入园条件、入园管理、服务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起草本办法的背景、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入园条件。明确了企业(项目)入园应具备的条件,供地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以及应提供的相关备案资料等内容。

第三部分,入园管理。明确了自建厂房的入园企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投产过程中的约束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入园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服从园区统一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依规生产。

第四部分,服务机制。明确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入园企业(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运营过程中的服务内容。

第五部分,约束机制。明确了入园企业(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将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部分,退出机制。明确了入园企业(项目)在哪些情形属于违约,如限期不能完成整改,园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清退。被清退的企业,不再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的各类补助。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施行时间及试行期限。

三、编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

6、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开发区规划引领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文件原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