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印发实施,对于建立健全我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使用机制,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21年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2021年4月15日,贵州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扶贫办下发《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提出“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制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工作流程等事项,提请县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因此,为建立健全罗甸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使用机制,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罗甸县根据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方案》,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规范发展。
二、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坚持政策精准、贷款办理流程、贷后管理、续贷或展期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贴息流程、贴息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强化保障措施、其他工作要求九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为“坚持政策精准”。一是阐释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政策要点,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贷款金额为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为3年期(含)以内,担保方式为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贷,贷款用途是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二是明确贴息方式是按照先收后贴的方式,每季度由县财政对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全额给予贴息。三是明确贷款条件为: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第二部分为“贷款办理流程”。借款人去当地信用社、分社提出贷款申请,将获取的《罗甸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交由所在行政村(社区)审核盖章→到所属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到当地信用社、分社,由信用社、分社放贷管片人员对贷款户是否满足贷款条件进行审查,自主决策作出放贷决定。
第三部分为“贷后管理”。一是各乡(镇、街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对辖区内借款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户自身创收增收项目的发展,协助贷款资金的本息催收。二是县信用联社要认真做好贷后管理,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严防农户改变贷款用途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认真做好内控管理,及时识别和化解信贷风险;要将存量扶贫小额信贷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分类建账、管理、统计。三是可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四部分为“续贷或展期管理”。一是明确可予以办理续贷或展期的情况,即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生长周期较长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但借款人还款意愿高、积极争取还款资金的建档立卡农户,农信社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需要展期或续贷的,由借款人申请,经承贷的信用社、分社同意,可办理续贷或展期。村两委、乡(镇、街道)需审核续贷、展期对象是否是建档立卡农户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二是明确续贷或展期期限,即办理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办理展期,1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期到3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三是明确续贷或展期贷款利率,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或展期按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保持原贷款利率、发放方式不变。
第五部分为“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从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稳妥处置逾期贷款、保持风险补偿机制稳定、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继续实行贷款熔断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县信用联社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自主决策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二是县银保监监管组、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力解决突出问题。三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参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规定执行。四是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五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实行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熔断机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超过3%时,应启动贷款熔断机制,暂停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通过清偿,实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下降到3%(含)以下,再恢复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
第六部分为“贴息流程”。每季度的上个月末,由各乡(镇、街道)辖区信用社、分社按季度提供辖区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清册→各乡(镇、街道)审核,镇级公示10天无异议后→于贴息当月15日内乡(镇、街道)将公示无异议的当季度贴息发放清册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导入财政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由县财政局对接县信用联社发放。
第七部分为“贴息项目档案收集归档”。提出了贴息项目档案资料应收集归档的内容。
第八部分为“强化保障措施”。明确了县银保监监管组、县人民银行、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县信用联社等单位的工作职责,合力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序实施、规范发展。
第九部分是“其他工作要求”。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和强化宣传引导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