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县实际及交通事故特点,分析研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活跃区域、出行规律、违法特点等基本情况,压实交通参与群体的管理责任,达到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整治一批带动一批的整治效果,结合事故发生的车辆类型统计,摩托车(电动车)是占事故总数的比率居高不下,按照省、州、县统一安排部署,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效果。现就《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专项整治》出台背景
随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驾驶人的持续增长,酒后驾驶、骑乘多人、闯红灯、逆行、骑行打电话以及未成年人骑乘等严重违法行为多发,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带来影响,根据部、省、厅有关工作要求,为深化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和减少夏秋季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7月17日起至10月20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部署和黔南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电动车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省、州工作部署,罗甸县结合工作实际,印发《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专项整治》出台依据
印发《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的工作的通知》是依据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公交办函〔2021〕14号文件,以及《黔南州电动车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方案要求,制定依据充分。三、主要内容:
(一)对电动摩托车未按照规定登记、悬挂车牌、酒后驾驶、违规加装遮雨伞等违法行为的依据。
1.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依据。根据2018年4月1日及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普通摩托车(包括普通二轮摩托车、普通边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如果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如果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普通轻便二轮摩托车。
2.驾驶电动摩托车(包含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按照规定登记、悬挂车牌、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违规加装遮雨伞等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准驾车型规定:
(1)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需要申领D证或E证。
(2)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申领D证(E证)或F证。
(3)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需要申领D证。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阳伞、挡雨棚行为,影响安全驾驶,交通警察在执勤时,责令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驾驶人员安全。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驾驶电动摩托车必须要有牌证以及准驾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审车,不得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范畴
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GB17761-2018)。《规范》中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重要指标包括: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55kg,电机功率≤400W等重要指标。
1.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3.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
4.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6.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注:在电动车登记前,请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标注强制性认证(CCC)标志,CCC认证证书可以通过微信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符合标准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可免费登记。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佩戴安全头盔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三)四轮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
1.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检验技术标准,这类车辆又完全具备机动车属性,属于机动车。
2、凡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或未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四轮电动车(含油电混合动力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一律对车辆予以查扣。
3、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或未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四轮电动车(含油电混合动力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可并处行政拘留15日。
4、对已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或未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四轮电动车(含油电混合动力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