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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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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罗甸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实施方案》印发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0〕10号文件和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黔民发〔2020〕1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要求,制定了《罗甸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方案》(罗府办发〔2020〕38 号)。

二、坚持的原则

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木兼治的工作原则,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管理措施。强化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从源头上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着力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定义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指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的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四、救助范围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特点,救助和管理范围重点对城区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广场、桥梁涵洞、旅游景点、码头、街道十字路口、机动、非机动车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异地流入乞讨、卖艺乞讨、露宿街头等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肇事倾向的精神病人,流浪残疾人、老年人及无法识别自身行为的聋哑、呆滞人员。

六、工作任务

县民政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宣传、劝导、教育和救助工作。对确因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无偿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做到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七、采取措施

一是规范管理服务。向各乡(镇、街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知》(罗民政函〔2020〕60号),督导各乡镇每两月开展对救助范围的对象(反复流浪、肢体、智力及精神残疾的流浪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回访。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卫健、交通、人社、司法、妇联、残联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通过部门联动加大街面巡查力度,做到对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及时、救助及时。

三是强化值班值守。强化政务110平台值班,由分管领导每天带班,业务股室负责人长期轮班值岗,遇到政务110推送我局的救助工作任务及时受理和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制度作用。协调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各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条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要建强救助管理队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拔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充实救助管理干部队伍。要教育救助管理干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通过媒体和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以假乱真、强讨硬要、拦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心和支持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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