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立亭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罗府办发(2020)102号,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上立亭水电站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本着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准把握政策、充分尊重民意、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实施,确保按期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和水电站建成投产,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1、征地及搬迁安置。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沿用1998年初设成果,居民点按照20年一遇最高水位高程401.67米实施搬迁,耕地、园地按5年一遇回水高程征收,林地、荒草地等按正常蓄水位征收,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2、复建工程项目。涉及复建项目按403米以上的高程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设计,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二)搬迁安置方式
经充分征求移民意愿,采取移民户自主选择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的方式进行搬迁安置。
1、集中安置。由政府统一征地和规划,完成场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后,按照3人以下(含3人)划宅基地100平方米、4至6人划宅基地130平方米、7人以上划宅基地160平方米的方式,由移民户根据规划自建房安置。
2、分散安置。一是自建房安置。由移民户自行选择安置地点,经村两委、镇政府、农业农村局及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进行自建房安置,自建房选址和面积严格按照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二是鼓励进城安置。有意愿到县城或集镇进行安置的移民户,在本方案搬迁奖励规定时限内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享受以下两项政策进城安置。具体为:1.可按照县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购买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2.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政府建设的棚改安置房,购置价格按步梯房2300元/平方米、电梯房27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三)、实物指标界定
1、在规划水平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搬迁人口。
(1)调查登记时,嫁入淹没区人口,计划内生育人口,所在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的计划外生育人口;
(2)符合收养条件的,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的收养人口;
(3)男方入赘,户口已迁入并长期居住,村委会出具《入赘证明》,经计生站、派出所、镇政府确认后的人口;
(4)调查时登记在册,已嫁出淹没区,因离婚返回库区与父母居住,且提供离婚法律文书的人口。
(5)调查时未登记在册,在规划水平年期间,已嫁(入赘)出淹没区,因离婚返回库区与父母居住,且提供离婚法律文书的人口。
2、调查登记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搬迁人口。
(1)已死亡的;
(2) 组织、人事部门招考成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职工的;
(3)应迁户口,而未迁移的(如:已嫁出,户口未迁移的);
(4) 居住房屋在淹没线上,户口登记在淹没线下兄弟等户头上的;
(5) 调查时不在册,在库区没有房屋产权,现迁入库区的;
(6)外地人口通过各种渠道,只迁户口关系而实际未在淹没区居住或者没有分配承包地的;
(7)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安置条件或提升军官的士兵。
(8)考入各类军校的学生。
3、核定程序。
搬迁人口由县生态移民局会同涉及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核实,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核准后核定。实物指标原则上不再复核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补充调查。
一是对于个别确实存在错漏的实物指标,经业主现场代表、移民综合监理和工作组人员实地核实认可后,列入补偿范围。二是现状为林地或园地,涉及农户提供四至界线相符的《土地承包证》或林业部门出具属于退耕还林《证明》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为耕地类加林木指标。
(四)补偿补助政策
本着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是已兑现补偿的土地,按原兑现标准执行;二是因电站建设需要新征收的土地,按《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统一参照一类乡镇(龙坪镇)标准执行;三是对需实施搬迁的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补助标准,参照现阶段贵州省境内在建水库标准执行。框架结构1300元/㎡、砖混结构1120元/㎡、砖木结构910元/㎡、木瓦结构720元/㎡、土木结构650元/㎡。具体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五)搬迁安置办理程序及兑现办法
1、分散安置户。选择分散安置的移民户,落实安置地点后,提交经涉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签署意见和安置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接收的《搬迁申请书》,进一步核定搬迁人口,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协议》,一次性兑现基础设施、房屋及附属设施、外部水源工程补助费等补偿补助费。
2、集中安置户。选择集中安置的移民户,基础设施费15000元/人、外部水源工程费1800元/人,两项费用不再兑现给个人,由政府统筹安排。
3、淹地不搬迁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涉及土地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给予兑现。
4、集体指标(含耕地)。由涉淹村组组长代表组集体签字认定指标,由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提出分配方案,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生态移民局按村、组提交的分配方案计算到户,并以存折或现金形式进行兑现。
5、争议实物指标。凡是有争议的实物指标,暂缓兑现,待争议双方(或多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协议》要求兑现。不能因补偿资金未兑现而影响电站的建设。
(六)搬迁奖励政策
根据电站建设的时间要求和安排,涉及搬迁的移民户,在2020年10月30日前搬迁结束,并且腾空房屋所有物资,达到房屋拆除条件的,按10000元/户进行奖励。逾期搬迁及后期蓄水影响搬迁的移民户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