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罚字(罗)〔2021〕3号
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AJRLH05E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徐方平房屋一楼)
投资人:李可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5月22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清洗废旧物品产生的污水排入无人工防渗措施的天然泥塘,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现场检查时,一是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场地内存储有废旧矿泉水瓶、洗洁精壶、塑料盆、塑料桶、饮料瓶等物品,正在进行废旧物品分类打包作业。二是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厂内有2个水泥浇筑的池子,其中一个池子装有水;装有水的池子内安装有一台抽水泵,泵上接有一根黄色塑料管;执法人员将抽水泵启动后发现,水通过黄色塑料管进入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厂内的一排水沟后,流出厂区围墙外侧。三是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厂区围墙外侧附近有一个天然泥塘,从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装有水的池子进入厂区排水沟的水的颜色为白色,流入该天然泥塘;未发现该天然泥塘存在人工防渗措施。经对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投资人李可恒调查,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自2020年7月开始回收废旧物品后,将废旧物品清洗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污水排入附近无人工防渗措施的天然泥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执法照片5张;
《监测报告》(黔汇德检字〔2021〕第Q214307号);
罗甸县恒旺塑料物资回收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以黔南环罚(听)(罗)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6月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对你单位不予处罚,理由为(一是排放污水量少,达不到处以罚款10万元的程度。二是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承担行政处罚确定的罚款缴纳义务。三是已清楚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也非常支持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惩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局在接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后,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决定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酌情减少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手机短信通知至你单位联系人)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