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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37421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7-19 17:56:33
文  号:
名  称: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罗环责改字[2019]19号(都匀晶都矿)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罗环责改字[2019]19号(都匀晶都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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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罗环责改字[2019]19

  

 都匀市晶都矿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12696F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甘塘镇林荫村老熊洞矿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仕凯

  

2019718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位于罗甸县沫阳镇田坝村的都匀市晶都矿产有限公司大理石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进行开采。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现场勘察笔录》、《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之日起完成如下整改:

  

立即停止你公司位于罗甸县沫阳镇田坝村的大理石开采项目。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罗甸县城东新区公安大楼背后     邮编:550199

  

联 系 人:贺开芬                     电话:7617036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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