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审批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适应预算精细化管理的新要求和新变化,明确职责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当年收到的上级专项资金、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上级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专户类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截留、坐收坐支。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时,遵循节约原则,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和资源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平稳运行。
第二章 当年预算资金审批和使用
第五条 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县本级预算草案经县人大批准后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同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生成预算指标。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各预算单位按本制度规定的资金类型报资金使用方案,不再转县财政局核提意见。
第六条 人员经费审批和拨付。县财政局每月按各单位的人员经费需求数审核拨款,不再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 运转经费审批和拨付。县财政局根据运转经费总指标,四个季度分别按30%、20%、20%、30%比例总量控制拨款进度,不再报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审批和拨付。预算单位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县财政局或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上下半年各按50%的比例控制拨款,特殊事项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调整拨款比例。
(一)经费类支出:指为开展特定工作而弥补的工作经费,如专项业务经费、包干制临聘人员经费等。预算单位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指标后,原则上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不再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资金需求计划和收支情况保障执行。
(二)项目类支出:指除经费类外的其他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指标后,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资金,根据需求自行申请拨付款项。20万元以上的资金,需报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使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签批后执行;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批后执行。
第九条 上级专项资金审批和拨付。预算单位收到指标文件后,根据收到的指标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资金,根据需求自行申请拨付款项。20万元以上的资金,需报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使用: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签批后执行;3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批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按县政府领导班子分工呈报对应的分管联系领导审签;没有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的预算单位,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对资金使用进行审签。
第三章 预算调剂和调整
第十一条 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执行中对资金支出在不同经济分类科目或不同项目之间的变动。可进行预算调剂的资金为:人员经费、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运转经费全年包干使用,不得通过预算调剂补差。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调剂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位人员经费指标不足且影响正常运行的,可通过预算调剂补足。人员经费调剂时,由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从申请单位的其他人员经费结余指标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指标中调剂给申请单位使用,原则上调剂后的全县人员支出数不得大于年初预算或预算调整数。
第十三条 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执行后有结余确需调剂到其他项目使用的,由预算单位按下列情况书面报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批。
第十四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调剂。当年收到或上年结转的上级专项资金执行后结余,预算单位需调剂到其他项目使用的,由预算单位向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主持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可进行预算调整的资金为:人员经费、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预算调整。预算单位人员经费不足时,且不能通过预算调剂解决的,可通过预算调整增加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
第十七条 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除上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予预算调整追加预算。确需开支的,由预算单位在年中预算调整前向县政府报送预算调整申请,注明预算调整项目的名称、事由及依据、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清单,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签署批办意见后转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统一审核,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和县人大批准,根据审定和批准结果,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上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根据上级部门资金下达和预测情况,年中预算调整时对上级专项资金适时调整。
第四章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专户管理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未纳入本级预算)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资金。
(一)教育收费专户资金,由县教育局根据政策规定,统筹用于教育支出(其中20%由县教育局用于平衡学校间支出及教育领域支出),按需求编报支出预算,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党校等培训收费,专项用于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训费用的支出。按需求编报支出预算,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其他专户管理的资金,原则上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预算执行和审批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不经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入部门和乡镇(含国企)账户管理的上级资金、代管资金、转贷(借)资金、地区间援助资金、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
部门和乡镇(含国企)收到该类资金,应在30日内向县财政局国库股备案。使用该类资金时,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年度终了时,向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如实编报本部门决算。
第二十一条 不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县委、县政府根据捐赠单位意见或协商一致,统筹用于我县保基本、保民生项目,同时纳入县级预算管理。
第五章 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而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结余资金年中需调剂使用的,参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执行。年度终了时,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专项资金,已完成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流程且结余在预算单位账上的资金,由预算单位退回县级金库,未完成国库集中支付拨付流程的指标,由县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上年结转的资金除科研费用、需跨年度支付、已进入采购程序以及上级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年度终了尚未执行完毕的,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收回统筹使用。
结转到次年使用的上级专项资金:首次使用的按第九条执行;已部分使用的,次年使用结转资金时不再报资金使用方案送县政府。结转一年以上未使用完毕的上级专项资金,年底时作收回处理,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经政府批准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储备性资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根据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行总额管理,由县政府统筹,不下达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存量项目需要支付且属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范畴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审批权限,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流程申请指标和资金拨付。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原则上按月保障库款。预算单位每月月底前报送支付计划及材料到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县财政局每月中旬统一调度库款后,按要求依次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人员经费拨付。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批复的人员经费额度,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和县财政局审核的每月人员支出数据进行拨款。
第二十七条 运转经费拨付。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批复的运转经费额度结合季度拨付比例,每月根据资金需求拨付款项。
第二十八条 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拨付。
(一)经费类资金拨付: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批复的额度,每月根据资金调度结果拨付款项。
(二)项目类资金拨付: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批复的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指标,将县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送县财政局进行审核。
初次请款均需提交县政府对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件。
工程类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发票等;
政府采购类项目需提供采购批复或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资料、发票等;
补贴类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资金发放花名册、发票等;
需申请预付款的,按照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
再次请款需提交:工程类项目提供工程量审批单、本次及前次拨款报账发票等。采购类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
拨付尾款(不含质保金)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全额报账发票等。
拨付质保金需提交:施工单位支付质保金的申请书、项目业主单位工程质量复核合格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落实采购资金来源后,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严格合同审查。各预算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严格对资金支付的额度、比例、时间节点、违约条款等进行重点审查,对超出预算事项或超出当年预算安排资金额度的,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形需报县委审批:
(一)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含预备费)安排;
(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调整使用;
(三)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和需要讨论研究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采取预算单位自查和县财政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预算单位对资金申报、使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财政局可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3类重点项目资金,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实施专项检查后形成检查成果报县委、县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每季度10日前将截至上季度末资金下达和使用情况切块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呈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和县委书记。
第三十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可整合涉农资金、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等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政策文件冲突的,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罗甸县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流程和管理权限的规定》(罗府办发〔2022〕5号)和《罗甸县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拨付暂行规定》(罗财发〔2019〕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