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相关部门:
《罗甸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决策部署和《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南安办函〔2020〕4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严格矿产资源执法;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闭取缔一起,确保无证非法采矿关闭率达到100%;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非法开采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县矿产资源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向好,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矿山,严防“死灰复燃”,确保无证非法采矿关闭率达到100%;
(二)重点打击逢亭镇拱里周边非法采矿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成立罗甸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赵 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明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可塑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陈明明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帮文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严 胜 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 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罗 应 县水务局副局长
宋钊华 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副局长
蒙永福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元丽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 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警察大队大队长
方 勇 县供电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刘明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矿产资源领域的“打非治违”日常工作,确保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专人作为该项工作联络员,负责上报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有关表册,成立矿产资源领域“打非”行动组,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措施,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部门职责
(一)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1、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力量,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进行日常排查,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同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鼓励当地群众检举揭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闭一起。
2、自然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采取口头、书面及在矿区所在地集镇张贴或在本地电视上播放含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内容的公告等方式责令非法采矿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督促矿山企业主定期组织力量对自己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矿区(勘查区)范围内发现非法采矿而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没有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对本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函告县自然资源部门。
4、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要求停止供应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的,要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
5、电力部门要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6、禁止任何人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除按要求炸封取缔外,要严肃追究非法采矿者的责任。非法采矿者因非法采矿致伤致死的,从重处理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并由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给予赔偿。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职权,对非法采矿者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的行为。
1、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取缔,并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对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三)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1、实行堵源截流工作方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点非法采矿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要加强对边界地方的堵截。对非法矿产品,严禁以任何名义放行。
2、严禁向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采矿权人向非法采矿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销售发票的,由发票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是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依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顺利开展推进矿产资源领域的“打非”工作。
(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对重大违法行为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要紧紧依靠政府领导,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水务、市监、生态环境、发改、林业、综合行政、供电、供水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跟踪监控,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移送的坚决移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确保该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整治到位。
(三)加强整治宣传,营造氛围声势。
要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非法违法采矿的举报;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上下联动,畅通信息报送。
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在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的同时,要及时按程序如实上报信息,对瞒报、迟报、漏报、误报或对发生事故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乡镇各部门及时将负责该工作的人员名单于2020年9月18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54-761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