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罗甸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罗甸县出租车行业现状
我县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公司共3家(罗甸县诚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罗甸黔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罗甸县兴龙城镇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出租汽车共145辆车,具体情况如下:
1.罗甸县诚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出租汽车45辆,车型为东风启辰,裸车价格6.8万元,许可经营期限于2016年5月31日到期,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延续经营未收取经营许可有偿使用费。
2.贵州罗甸黔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拥有出租汽车50辆,车型为起亚悦达,裸车价格8.4万元,许可经营期限从2013年元月起至2021年元月止,目前剩余经营期限4年,已一次性收取经营许可有偿使用费250万元。
3.罗甸县兴龙城镇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出租汽车50辆,车型为一汽捷达,裸车价格8.9万元,许可经营期限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未收取经营许可有偿使用费。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现有的145辆出租汽车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运力相对不足,导致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选客、拼客、乱收费等现象时有发生,打车难的现象愈加突出。经营权的有偿使用造成行业垄断,滞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从源头杜绝经营权炒作现象,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稳步有序的开放,实现出租汽车市场化竞争,能较好的解决群众出行乘车难的问题,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
二、改革总体思路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取消经营权收费,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立足市场调节,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有序放开出租车数量管控。严格遵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出租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71号)文件精神执行,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基本原则
1.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则上许可给公司,也可以许可给个体经营者,但许可给个体经营者时,个体经营者必须加盟公司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2.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新增无偿但有期限使用,经营期限为6年,且经营权不得转让。
3.原有出租汽车已一次性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的方式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未收取有偿使用费、权属有争议以及本方案下发后新增的经营权不得转让。
4.采取分批投放、稳步推进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数量、驾驶员收益、乘客平均等候时间等指标的方式,避免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有序放开出租汽车的数量管控。
5.放活出租汽车经营方式,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采取行业协会、联合体、入股公司、委托公司等经营方式实行组织化管理,规范经营权权属关系,合理引导经营,稳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三)总体目标
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出租汽车投放市场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提供安全便捷服务,缓解群众出行难,打车难,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改革主要任务
(一)改革准入和退出制度
1.制定全县出租汽车行业准入、退出条件及其办事程序(具体内容附后)。适度降低准入门槛,规范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监管,根据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建立和完善经营企业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2.不再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三)改革经营权管理机制”中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3.有序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控。根据罗甸县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每万人30辆出租车的比例测算,目前我县城区人口达到7.5万人(含流动人口及拆并前龙坪镇户籍人口),出租车饱和量为225辆,减去原有的145辆,新增理论投放饱和量为80辆。为防止非理性投入,采取分批投放,稳步推进的方式,首次投放实行理性控制数量,申请量过大时以新增饱和量的50%(40辆)确定首次投放对象,剩余部分实行3个月的缓冲期过渡后再投入。饱和量投放完毕3个月后,全部开放出租车市场,运管部门定期发布现有出租车数量和经营状况,供拟投入车辆进行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参考。
(二)引导多种营运模式。加快发展约租、驻点、包车等新的运营服务模式,引导经营企业推出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预约召车等多种电召服务方式。鼓励移动互联网与出租车行业融合创新,引进和做大做强网络预约租车平台,落实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作为新型运输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遵守运输市场规则,提供合法营运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为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引导经营企业对优秀驾驶人员实行优惠承包经营,以模范典型带动出租车行业文明经营。
(三)完善运营价格体系。实行运营价格分类管理,巡游车运价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推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使出租车价格与市场供需关系相挂钩。
(四)加强经营企业监管。经营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运营机制,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的责任。鼓励经营企业集约化经营。着力打造服务品牌,通过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效益。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运营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建立负面清单,完善和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市场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
(五)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和车辆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运营、安全和维护行业稳定等责任。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收取资产抵押金不得高于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承包人不得再转包或采取聘用其他驾驶人的方式变相转包。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出租汽车企业应降低承包费,减轻驾驶员经营负担。
(六)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等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严格执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服务行为违规记分制度。驾驶员考核结果与经营企业考核挂钩。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驾驶员发生劣质服务等行为记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并不允许在本县内继续从事出租车营运。强化落实企业对驾驶员管理责任,加强驾驶员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规范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出租车服务水平。
(七)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与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出租车市场预警机制,研究真实反映市场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行业监测能力,实行监管部门行业常态化指导机制。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发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部门、经营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边界,推动把更多的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努力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四、成立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顺利推进罗甸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罗甸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兴华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克朴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光龙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大斌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廖书直 县委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王必红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维稳办主任
韩 松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莫云驹 县安监局局长
罗振山 县发改局局长
罗承俊 县财政局局长
陈宣祥 县国税局局长
罗先荣 县地税局局长
韦祥荣 县文旅局局长
罗 凯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黄元佩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由韩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元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和调度。
五、改革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1.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宣传出租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时发布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组织召开罗甸县出租汽车行业座谈会,了解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梳理问题,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消除原有经营者的顾虑,做好维稳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1.由县财政清退原收取的出租车剩余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约125万元(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上交县财政)。
2.建立由县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局、城管局、出租车企业负责人等组成出租车行业政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对出租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制定应对措施,宏观调控出租车运力,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3.及时向社会公示新增出租车名单,同时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本县的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市场运力调研工作。
4.同时在边阳镇启动出租汽车改革,按照边阳镇7.9万人,乡镇区域内出租车饱和量按1万人15辆测算,新增理论投放饱和量为118辆。选择达到资质要求的企业,首批投放20台出租车。
(三)总结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认真总结出租车改革以来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仔细查找不足,引导各出租车企业完善相关软件和硬件设施,全面有序放开出租车数量管控,满足百姓出行乘车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县电视台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投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县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要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3.县交通局、公安局、维稳办、应急办、信访局等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4.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做好投放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一步净化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开展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科学合理评估出租汽车行业维稳风险,有针对性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县法制部门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疏导各诉求群体走法律程序,做到依法改革、依法维权。
6.县发改部门要根据政府工作方案要求,推进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的改革,逐步从政府定价模式向政府指导价、行业定价等模式过渡,使出租汽车价格与市场供需关系挂钩,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7.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改革成功。
(二)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改革成功
1.全县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改革工作,各尽其职,全力推进改革的顺利实施。
2.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在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改革工作中,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扰乱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不得阻碍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工作,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附件:罗甸县出租汽车改革投放车辆许可退出条件及办理程序
附件:
罗甸县出租汽车改革投放车辆许可
退出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准入条件和办证程序
(一)公司准入条件和办证程序
1.在罗甸县注册的出租汽车运输企业,且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公司现有或拟购30辆出租车以上。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固定的停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5.有合理的《可行性报告》和可行的《运营方案》。
6.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7.有符合《贵州省城市出租汽车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车辆。
8.公司必须有安全教育培训的学习场地60平米以上。
9.公司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标准配备50辆车1人,有专职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动态监控人员2人以上。
10.公司必须签订自负盈亏、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承诺书,风险自担。公司必须有抗风险、协调处理事务的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能力先行出资垫付伤亡赔偿金(由公司、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银行签订支取协议,在受监管的银行账户保持50万元的存款)。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到罗甸县行政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分中心(地址:联城桥)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在办理过程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申请书。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提供聘用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7)车辆标识(颜色、顶灯)备案书、3G以上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接入证明书。
(8)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书(主要包括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和自负盈亏经营承诺书。
(9)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注册手续、身份证复印件。
(10)办理《道路运输证》时需提供车辆保险证明。
(11)银行存款凭证和存款支取协议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二)个体经营者准入条件和办证程序
1.允许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出资购置新车加盟出租汽车公司,个人与所加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所加盟公司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
2.允许已加盟出租汽车公司的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依法变更,另行加盟其他有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或自行组建符合前述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重新加盟的个体经营者,必须由个人与原加盟公司依法解除合同,与新加盟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由新加盟的公司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批复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营。否则,不得擅自投入运营。
3.个体经营者委托加盟公司管理的,经营中涉及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由所加盟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个体经营者与所加盟公司的责任义务及加盟管理费、风险保证金等费用由个体经营者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个体经营者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车辆的颜色、标识、服务标准等必须与加盟管理的公司一致。个体经营者变更加盟公司的,必须更改车身颜色、标识等,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车辆必须安装3G以上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提供接入证明书。
5.个体经营者必须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签订经营服务协议书和自负盈亏经营承诺书;
6.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出租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车客运)及注册手续、身份证复印件。
7.车辆保险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到罗甸县行政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在办理过程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所加盟公司提出的申请。
(2)《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与加盟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和责任状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出租客运)、身份证复印件。
(5)车身外观从驾驶室方向45°角相片(规格9公分长,6.2公分宽)。
(6)车辆3G以上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接入证明书。
(7)车辆保险证明。
(8)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和自负盈亏承诺书。
(三)出租汽车准入条件
1.新投入车辆必须符合《贵州省城市出租汽车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必须是裸车价不低于9万元新出厂的轿车,鼓励购置更高档次或纯电动动力、混合动力、天然气等环保型出租汽车(今后若因城市发展需提升车辆档次的,重新确定投放车型)。
2.出租汽车车型为三厢四开门车辆,发动机排量为1.5升(含1.5升)以上,核定乘坐人数为5人(含驾驶员)。
3.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同时配置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的制动防抱死装置(ABS)转向动力装置、驾驶座设置安全防范气囊包。
4.燃气发动机专用装置的安装要符合《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
5.尾气排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标准。
6.新车出厂时有整车生产企业统一装配的计价器、专用标志顶灯、空车灯、智能车载系统等设备的专用线束和接口。
7.前排座椅安装可高低调节的预紧式安全带,后排座椅安装三点式安全带,配有自锁、控锁设置。
8.车辆必须安装3G以上内存的卫星定位系统。
9.车辆必须按照最高额度参保(最高额度保险:目前的规定第三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险每人60万元,今后保险额度调整后按照最高额度参保)。
10.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
(四)驾驶员准入条件
1.取得C1以上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2.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持有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从业资格已在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注册的。
5.未吸毒、未涉嫌犯罪以及未参与危害社会秩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我县从事驾驶工作的,需到罗甸县行政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承包经营或者公司聘用的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经营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设置首次投放控制条件
为防止非理性投入,首次投放的出租汽车数量实行控制性投放。如首次申请数量过大,达到理论饱和量的50%,以理论饱和量的50%确定首次投放对象,超过部分实行3个月的缓冲过渡期后投入。饱和量投放完毕3个月后,对出租汽车投放数量不作管控,实行市场调节。参加首次出租汽车经营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的由公司提出申请,个体经营的由加盟的公司提出申请。
2.提供有效且在罗甸县注册的罗甸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同一驾驶员不得在一家以上的公司同时提供资料。
4.参加首次投放报名时间自2017年3月6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经营、服务与管理
1.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出租汽车可由公司统一购置,也可由个人按照标准和要求购车。出租汽车公司要认真落实出租汽车经营的各项制度和服务管理规定,若因管理不当出现纠纷或无理上访的,一切责任由公司承担;
2.鼓励出租汽车采取电召服务、专用点候车等方式运营;
3.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4.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聘用驾驶人的,必须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出租汽车客运以承包方式经营的,须将车辆承包给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并签订承包合同,驾驶人不得转让承包合同;
5.出租汽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异地载客,但可以根据乘客要求送其到达许可的经营区域以外地点;
6.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设施设备完善,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7.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8.经营者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驾驶能力及行业素质,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完善多种形式预约服务,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9.公司必须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组织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0.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加强行业监管;
11.为保障第三方利益,在运营期间,所有出租汽车保险必须以最高额度参保(按照目前的规定第三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险每人60万元,今后保险额度调整后按照最高额度投保);
12.新投入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新购置的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
13.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对企业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进行清理,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一车一档”制度,并将经营关系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与出租企业新增运力挂钩。
三、退出机制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公司经营资格。
1.公司自愿提出取消经营的;
2.公司未申请延续经营或者行业管理机构不同意延续经营的;
3.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
4.经营者擅自停止、终止经营的;
5.公司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和未上报培训方案达两次以上的;
6.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7.公司在年度诚信考核时车辆数达不到30辆以上且在考核三个月后仍未补足30辆的;
8.公司不按照最高额度参保的;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个体经营资格。
1.根据个体经营者个人意愿,自愿退出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
2.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驾驶人在驾驶出租汽车时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取消经营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资格。
1.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失效并不进行整改的;
2.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安装设备、统一喷绘颜色的;
3.车辆未按照最高额度参保并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4.车辆外观严重破损或运营时间超过6年的。
车辆被取消经营资格后,出租汽车经营公司(个体经营者)要改回车身颜色,消除出租汽车标识、标志,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出租车专用牌照交回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其在罗甸县境内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在罗甸县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1.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情节严重的;
2.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
3.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情节严重的;
4.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5.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
6.违反经营协议,驾驶员每年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超过三次的;
7.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不合格)的;
8.驾驶员被列入“黑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驾驶出租汽车的。
四、有关事项说明
1.许可年限:本次出租汽车许可年限为6年,在经营期内每年4月底前对公司、个体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终止经营,经营期届满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良好的可逐年许可。
2.经营区域:罗甸县行政区指定区域内。
3.票价:收费按照《罗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通知》(罗发改发〔2016〕125号)规定执行,乡镇的票价有规定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以议价为主。
4.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不再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对前期投放出租汽车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按照剩余期限予以清退。
5.投放数量: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放开数量管控,不作数量上的控制。
6.投放时间:2017年3月1日开始投放。
7.办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符合前述条件的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具体要求:公司资质符合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从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资料齐全;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名称统一,实行人、证、车绑定。
8.办理时间:2017年3月1日起,罗甸县行政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分中心开始受理、审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五、其他
(一)在本方案实施前制定和出台的关于出租汽车投放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内容与本方案要求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未列入相关准入退出机制规定的,以《黔南州出租车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