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土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罗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甸县境内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城市、农村、农田等土壤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五)事件分级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发生泄漏而污染土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5)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6)因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而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3.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3)造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一般(Ⅳ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外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罗甸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协调调度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二)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由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全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三)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各自的土壤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在土壤环境污染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负责组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封闭隔离等工作;视情况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受害人员、现场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做好伤员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场地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理和处置。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资料,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群众;指导做好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疏散群众、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农作物、草场、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周边农作物、药用植物等污染事件引发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学校、幼儿园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涉及工业企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与技术指导。
主要职责:
1.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
2.掌握全县土壤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意见。
3.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及发展趋势作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决策、指挥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对污染区域隔离、人员撤离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处置。
三、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监测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国家颁布文件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保持一致,共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相应预警或报上一级政府。
红色(Ⅰ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县政府应积极配合。
橙色(Ⅱ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重大(Ⅱ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由省政府决定发布橙色预警,县政府应积极配合。
黄色(Ⅲ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由州政府决定发布黄色预警,县政府积极配合。
蓝色(Ⅳ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一般(Ⅳ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由县政府决定发布蓝色预警。
当土壤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三)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及时报送州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因土壤污染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布有关的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一级、二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调集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
发现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事件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核实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快速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并同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州政府报告。
2.报告内容
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报告应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土壤污染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密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五)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响应分级
对应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4个响应级别。
(二)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县政府立即上报州应急指挥部,由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州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州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3.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报告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和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向省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省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县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按照省、州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三)响应措施
1.救治人员
应急、公安、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救受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防止事态扩大。
2.疏散与隔离
应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区域进行封闭或隔离,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
3.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之后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讨论会商,预测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污染控制
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造成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
5.信息发布
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级负责相应级别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和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行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土壤环境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土壤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善后处置
1.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2.对于受污染的土壤,土壤环境污染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商榷,制定受污染土壤的治理或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各项指标达到标准值。
3.责任与奖惩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隐瞒事实、散播谣言、破坏应急工作,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组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物资装备,负责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调查和监测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封闭、隔离,事件现场及周围交通疏导,以及群众的疏散和撤离。
(二)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对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三)装备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负责提供事件现场土壤监测仪器和污染物处理设备。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通信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保障。
(四)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护,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定落实应急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练。
八、附则
(一)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其他
县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本预案。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