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18〕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罗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罗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黔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罗甸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黔南编办复〔2018〕87号)、《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委办字〔2018〕60号)文件,将“罗甸县农业执法大队”更名为“罗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县农业执法大队,中文域名为罗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益),为县农村工作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划入未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执法职能;非食用农畜禽产品、草原监理、渔政、农机等的行政执法职能;食用农畜禽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划出职责
划出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的质量)的行政执法职能;食用农畜禽产品(含畜禽屠宰进入市场流通、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后)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主要职责
受县农村工作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
(二)负责未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草原监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渔政、非食用农畜禽产品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食用农畜禽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
(五)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和生产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八)负责渔政渔港监管站的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渔业资源保护、渔船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工作。
(九)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十)省州人民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案件的查处。
(十二)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农工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2个职能中队:
(一)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
负责未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草原监理、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等方面执法检查;负责行政强制、普法宣传工作;受理、查处相关投诉的违法案件;参与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二)综合行政执法二中队
负责组织查处违反渔业、渔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卫生监督、畜牧、草地、非食用农畜禽产品执法检查查处工作;负责食用农畜禽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执法查处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宣传教育、参与应急管理等;受理、查处相关投诉的违法案件;参与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0名(原事业编制15名,划出事业编制2名,划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事业编制3名、县农机监理站事业编制2名、县植保植检站事业编制1名、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事业编制1名),管理人员3名、专业技术人员17名;其中: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设中队长2名,经费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党的组织、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本方案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