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责改字[2018]56号
贵州渝阳峰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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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罗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建设的位于罗甸县龙坪镇板庚社区大湾砂石场内的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成上述沥青搅拌站并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之日起完成以下整改工作:
立即停止你公司位于罗甸县龙坪镇板庚社区大湾砂石场内沥青搅拌站的生产。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罗甸县城东新区公安大楼背后 邮编:550199
联 系 人:贺开芬 电话:7617036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