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罚字[2018]15号
廖仕彪(罗甸县边阳镇顺心锡箔加工厂):
身份证号码:52272819********40
住址: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栗木村下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18年9月6日,罗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建设经营的位于罗甸县边阳镇栗木乡栗木村下坝组2号的罗甸县边阳镇顺心锡箔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该锡箔加工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厂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所做的《罗甸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以《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收到《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8]15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8]15号)及其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上述锡箔加工厂建设项目投资额度(8万元)5%的环境行政处罚,即对你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支行
地址:罗甸县民族中学旁
户名: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2359100104000990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