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罗甸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2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助推殡葬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罗甸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自愿在罗甸县辖区殡仪服务单位办理火化、治丧事宜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具有罗甸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死亡丧葬补助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的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个体、灵活就业〉除外);
2.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二)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在我县就读的各高中(职校)、中学、小学、幼儿园非罗甸籍学生。
2.驻县域部队现役军人。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
4.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含重大交通、安全生产、刑事命案等死亡人员)。
5.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却自愿选择火化的少
数民族人员(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
6.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7.在罗甸县范围内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县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8.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包括人工抬尸和灵车接运。人工抬尸是指从停放遗体处抬到灵车上的最近路程;灵车接运是指在罗甸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殡仪专用车辆进行遗体接运。
(二)遗体存放费(含冷藏)。遗体存放(含冷藏)是指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服务单位冷藏(冻)柜,冷藏时间不超过3天。
(三)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服务单位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
(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临时寄存处寄存的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
(五)悼念厅租用费。灵堂租用费是指在县殡仪服务单位使用小悼念厅开展悼念活动,悼念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天数按收费标准计价,最长不超过5天。
以上5项殡葬服务费用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在结算减免费用时由死者家属核实并签字认可,殡葬服务单位按照核实数据予以减免。死者家属若自愿放弃或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延伸服务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殡葬优惠政策范围内,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其他特殊人员的费用免除和优惠项目
(一)公墓优惠
1.特困供养对象,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无人操办后事)、失去独生子女人员、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和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公墓管理单位免费提供公益性墓穴1个。
2.属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且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死亡的,自愿选择在县鹤归园经营性公墓青龙园和卧龙园1—22排、斛龙园、飞龙园安葬的,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属地村(居)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政府给予每例补助1000元。
(二)骨灰盒减免
1.二级以上正在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残障人士;特困供养对象和“三无人员”;非国家机关、企(国企)事业单位的城乡居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
2.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三属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烈士子女(上述人员因违法犯罪在服刑期间,无期徒刑、死刑判决除外)。
以上对象,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300元以内的骨灰盒(坛)1个。
第五条 安葬奖补项目
(一)对火化区以外的人员死亡,自愿选择遗体火化并按火化墓穴规定安葬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助4000元。
(二)对属于罗甸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死者家属自愿选择在公墓并节地生态安葬的(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散撒等),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助 4000元。生态安葬要在民政部门的监管下实行。
第六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今后另有政策性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惠民殡葬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死者直系亲属(经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罗甸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三)死者属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特困供养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优抚对象的需由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死者为驻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驻军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1份。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项目之一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罗甸县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以上凡要求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进行保障,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事项建立清册,按季度报县民政局审查核实后,由县民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的经费结算方式
殡仪服务单位应在费用减免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罗甸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资金结算清册》《罗甸县惠民殡葬奖励项目资金结算清册》各1份,并附《申请表》及相关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对《资金结算清册》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将资金划入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罗甸县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虚报申领减免和补助费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其限期清退,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民政局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和补助费,严把审核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罗甸县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绿色生态殡葬补助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罗甸县进一步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罗府发〔2018〕21号)自行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也可根据殡葬改革推进实际,适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