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名称/信息类别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综治、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
2 | 信访事件材料及信访人员信息 | ||
3 | 武装工作 | ||
4 | 涉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排、部署、调度等信息 | ||
5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6 | 戒毒、康复人员隐私的信 | ||
7 | 纪检方面不适宜公开的相关内容 | ||
8 |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及涉及干部人事管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 | |
9 | 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对工作作出的批示、指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10 | 涉密文件 |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
11 | 需经上级审批但还未被批准的方案、计划、项目等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
12 | 民政宗教、意识形态、防邪教等有关信息 |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
13 | 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 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开。” | |
14 | 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危改对象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派出所、卫生院、政务大厅、社会事务办、社会综合治理办、计生办、司法所、安监站、国土所等办理事项中涉及的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