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名称/信息类别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信访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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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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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党组工作内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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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务工作运转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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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干部职工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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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掌握的涉军涉密信息 |
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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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军相关保障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
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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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两参退役人员身份档案信息 |
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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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涉军信访维稳相关工作。 |
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保密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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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纯属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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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密文件、资料、有关数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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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