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根据
2023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文件要求,在全省试点“一件事一次办”有关工作。2024年1月9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起草并制定了《贵州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本方案旨在最大限度优化办事流程,打破部门壁垒,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为在黔出生且符合联办条件的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预防接种证办理、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和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等服务的高效办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总共六章以及四个附件,包含了各部门职责、申办流程、申请表样表等内容。其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申请联办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省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分娩的婚生新生儿;
2.为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内本市生育,自愿随父或随母落家庭户;
3.符合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本市参保孕产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报销等政策。
(二)暂不纳入联办的情形
1.新生儿未取名的;
2.新生儿父母户口均不在本辖区内的;
3.新生儿父母存在离异或单亲、非婚(或婚外)生育、新生儿母亲身份不明、新生儿生母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信息不一致等情形的;
4.父母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无效等情况的;
5.父母不同民族的。
(三)申请联办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申请表;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5.结婚证。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像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 | 补贴当年社保缴费总额的三分之二 | 村(社区)级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复审 | 一年一次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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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5000/人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二、乡镇(街道)调查核实。 1、书面材料审查。2、实地调查核实。3、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人社部门复核审批。 四、公示在县人民政府网、本乡镇(街道)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公示。 五、兑现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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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租赁费用按500元/月,租赁费用每月不足500元的,据实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二、乡镇(街道)调查核实。 1、书面材料审查。2、实地调查核实。3、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人社部门复核审批。 四、公示在县人民政府网、本乡镇(街道)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公示。 五、兑现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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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 400元/人/月 | 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县级审签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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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业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 | 40元/人/天 | 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并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由县人社部门核实学员取证情况、身份类别和培训时间后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学员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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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 | 特种操作证600元/人;技能等级证初级工780元/人、中级工1100元/人、高级工15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易地搬迁户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1500元/人。 | 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审核(县人社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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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读技工院校的我县脱贫家庭学生 | 1900元/人/年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二、就读学校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人社局审批。 四、公示、兑现。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和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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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人社部门认定登记证件);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退伍证);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材料);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材料); 7、返乡创业农民工(持有乡镇政府证明); 8、网络商户(持有相关证件材料); 9、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持有乡镇政府证明) |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为LPR+2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 1.黔南州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可使用临时身份证,退役军人出具《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或其他材料) ;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情况材料(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申请人达到结婚法定年龄且未婚的需承诺未婚声明) ; 5.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6.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合伙经营的,提供合伙协议书。经营项目为特种行业许可的,提供相关资料) ; 7.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是自有的,提供相关权属证; 8.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如《创业计划书》等)。 二、乡镇、社区人社或服务大厅受理符合条件人员申请 三、经办银行及受理机构实地评估,经办银行出具放贷条件 四、县人社、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实地评估意见进行核实 五、银行放贷 六、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贴息上报县人社复核州级银行兑现 |
一季度一次 | 次月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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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跨县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2.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及以上的黔籍农村劳动力 |
1.根据车票据实、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2.新跨省100元/人。 |
跨县: 1.实名车票 2.跨县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5.务工证明、务工图片 新跨省: 1.新跨省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4.务工证明、务工图片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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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由乡(镇)人民政府于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将基础数据(补贴农户、补贴面积、补贴产量)报送;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在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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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同一档次所有农机产品补贴额相同,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确定的补贴额执行。 |
1.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购买机具;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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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新改建厕所农户 |
按县级资金实施方案要求 |
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新改厕所台帐及验收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材料及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农户委托农村工匠统一修建的需签订三方委托协议,并开具发票,并按照流程申报。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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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制扑杀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政府实施动物强制扑杀所涉及的养殖场(户) |
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
养殖场(户)申报--村级核实--镇级汇总审核报县--县级审核上报省州。 |
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实施强制扑杀时兑现) |
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实施强制扑杀时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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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根据中央资金下达资金数额及全县汇总面积均分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按照当年中央资金下达数发放 |
收到中央资金后的6个月内 |
罗甸县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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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2500元/人,1500元/人 |
经其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公示无议义后方可列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
一年一次 |
收到县级预算资金后30个工作日发放 |
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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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村级防疫员补助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300元/人/月 |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村级防疫员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财政按月定额发放,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
每月一次 |
每月30号 |
按照罗府常议〔2015〕1号十六届46次会议、罗甸县村级兽医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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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村级防疫员保险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400元/人/年 |
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的相关考核机制,对考核合格,方可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
一年一次 |
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收集完税证明后统一补助 |
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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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豆种植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实际种植主体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在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面积验收并进行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种植面积抽查验收,汇总基础数据,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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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农户、调查员、经营主体 |
600元/户、160元/人/户、320元/家 |
按调查完成情况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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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植主体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在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面积验收并进行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种植面积抽查验收,汇总基础数据,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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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猪养殖先建后补项目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1)每户按猪苗均达60斤以上进行补助;(2)每户补助两头,每头按500元补助。 |
按照当年上级下达数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2025年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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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土地流转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为第一个五年,每年租金为1200元/亩。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为第二个五年,每年租金1260元/亩,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以后每个五年上浮5%,其中前十年乙方每年固定租金800元/亩,剩余部分由罗甸县人民政府补足前十年租金差价,剩余20年由乙方按合同标准负责资金。 |
按实际流转面积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政府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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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机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机主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给有资质的农机报废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出具《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机具拆解后向机主出具《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并在系统中上传相关数据和拆解前、中、后图片,机主持有效身份证件、《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一卡通(社保卡)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和补贴办理窗口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材料,县财政局审核后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报废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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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业产业奖补项目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实行定额补贴 |
农户种植—报村核实—报镇核实—报县级抽查核实—收集一卡通信息—县级自查验收—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拨款—到村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材料,县财政局审核后向符合要求的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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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蜂糖李种植管护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照每年实施方案实行 |
农户种植—报村核实—报镇核实—报县级抽查核实—收集一卡通信息—县级自查验收—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拨款—到村进行公示公告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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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油菜种植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照每年实施方案实行 |
农户种植—报村核实—报镇核实—报县级抽查核实—收集一卡通信息—县级自查验收—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拨款—到村进行公示公告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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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不限 |
200-400/人 |
村申报--镇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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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按贷款利率计算补贴 |
农户申报--镇级、所属地信用社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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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就读中职、高职三年级脱贫户以及就读中、高职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中职1900元/学年、高职4500元/学年 |
村申报--镇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半年一次 |
每半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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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劳动力 |
对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准为500元/人·年 |
村级申报--镇级审核统一报到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到县乡村振兴局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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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贫困劳动力公益性临时岗位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安置点未就业的搬迁群众 |
保洁班长2500元/月、保安2400元/月、保洁1900元/月;乡镇片区:项目主管、保安主管、电工、前台2500元/月、保安班长2300元/月、保洁班长2300元/月、保安2000元/月、保洁1800元/月 |
就业群众申报--镇级、县移民局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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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40/天/人 |
村申报--县人社局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按培训期次发放 |
每半年一次 |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甸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1.生活补贴2200元/月;2.交通补贴800元;3.第十三个月补助1519元;4.边远地区补贴平均320元/月;5.新到岗志愿者安置费2000元/年。 |
中央资金:国家计划志愿者补贴由团中央承担50%,剩余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分级承担,中央资金拨至省级财政,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级财政。 省级资金:按照清算+预拨的方式,由团省委向省级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省、市、县按照5:2:3分级承担。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2 |
西部计划志愿者春节慰问金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甸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根据县级文件通知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申报 |
每年一次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发放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发放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地质灾害监测员补助 |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州级、省级监测员 |
300元/人/月、 |
乡镇确定名单-县自然资源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报相关材料县财政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 |
黔国土资发[2015] 43号,慕德贵副省长在全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
2 |
地质灾害风险斜坡巡查员补助 |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
巡查员 |
斜坡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每月补助100元、斜坡面积等于或大于4万平方米每月补助200元 |
乡镇确定名单-县自然资源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报相关材料县财政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 |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2 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风险斜坡巡查员补助资金发放的工作提示》(黔南自然资函〔2022〕99 号)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罗甸县应急管理局 |
到人/到户 |
根据救助类型不同,补助标准不同。 |
根据申请救助类型来决定申请程序,如果是紧急转移救助或者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只需要按序号1来执行,反之就是序号2的程序。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支出。 |
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 |
黔南州妇女联合会 |
到人 |
10000元 |
1.填写个人申报表,提交住院证明材料;2.村、乡镇妇联收集低收入妇女患“两癌”材料汇总报县妇联;3.县妇联协调相关部门审核报州妇联。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
2 |
锦绣计划培训补助 |
黔南州妇女联合会 |
到人 |
40元 |
按培训方案执行 |
每年一次 |
培训结束 |
|
|
3 |
“春蕾”阳光助学 |
黔南州妇女联合会 |
到人 |
1200元 |
通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符合资助条件的《春蕾生信息申请表》 |
三年一次性发放 |
资金拨付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100元/亩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9号) |
|
2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16元/亩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10号 |
|
3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人 |
10000人/年 |
人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或月初 |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 |
|
4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人 |
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 |
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或月初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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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16元/亩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10号 |
|
6 |
造林补贴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造林补贴补助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9号) |
|
7 |
补发往年度森林生态效益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往年度森林生态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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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石漠化抚育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石漠化抚育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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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级林改资金抚育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省级林改抚育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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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央和省级农村产业革命特色林业产业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中央和省级农村产业革命特色林业产业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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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湿地保护修复管护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人 |
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5]9号)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填制单位: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无政府性报酬收入的联户长补贴 |
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 |
到人 |
50元/人/月 |
1.乡镇(街道)核实联户长人数及补贴金额数据报政法委。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后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罗甸县委组织部 | 到人 | 按本地区保障水平据实发放 | 1.乡镇核实村干部人数及补贴金额数据报组织部。 2.组织部汇总数据填报”一卡通“统发系统并提交县财政局审核。 3.县财政局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4.银行代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前 | 《罗甸县村(社区)干部薪酬体系实施方案》(罗委办字〔2022〕29号) |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罗甸县委组织部 | 到人 | 按本地区保障水平据实发放 | 1.乡镇核实村干部人数及补贴金额数据报组织部。 2.组织部汇总数据填报”一卡通“统发系统并提交县财政局审核。 3.县财政局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4.银行代放。 |
每月一次/每年一次 | 每月月末前/每年年末前 | 《罗甸县村(社区)干部薪酬体系实施方案》(罗委办字〔2022〕29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中共罗甸县委组织部 | 到人 | 按本地区保障水平据实发放 | 1.乡镇核实村干部人数及补贴金额数据报组织部。 2.组织部汇总数据填报”一卡通“统发系统并提交县财政局审核。 3.县财政局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4.银行代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末前 | 《罗甸县行政村(社区、居)千部报酬调整方案》(罗组通〔2017〕11号) | |
4 | 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省级补助经费 | 中共罗甸县委社会工作部 | 社区工作者(到人) | 对在岗社区工作者按平均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进行发放。 | 斛兴街道办核实人员身份—确定补贴金额——形成发放清单-县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县财政局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前 | 罗社通〔2024〕4号:中共罗甸县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罗甸县2024年社区工作者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5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罗甸县教育局 | 到人 | 1、本科补贴标准4830元/生.年 2、高职、专科补贴标准4500元/生.年 3、高中、中职补贴标准1900元/生.年 |
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上传材料至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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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罗甸县教育局 | 到人 | 全年应发数按标准:人均2300元/生.年 | 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上传材料至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原则每月一次 (除了二月与八月) |
每年春季、秋季学期结束前 | (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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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罗甸县教育局 | 到人 | 全年应发数按标准:人均2300元/生.年 | 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上传材料至财政惠民感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春季、秋季学期结束前 | (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
8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罗甸县教育局 | 到人 | 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 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上传材料至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春季、秋季学期结束前 | 黔财教〔2022〕18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 | |
9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罗甸县教育局 | 到人 | 全年应发数按标准,1、小学补助标准,寄宿:1250元/生.年,非寄宿:625元/生.年,2、初中补助标准为,寄宿:1500元/生.年,非寄宿:750元/生.年。 | 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上传材料至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春季、秋季学期结束前 | 黔财教〔2024〕6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 | |
10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级方案执行 | 按贵州省低保“三环节九步骤”程序申报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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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级方案执行 | 按贵州省低保“三环节九步骤”程序申报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
12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级方案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民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
13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州级方案执行 | 按照中央、省、州、民政文件执行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黔南民函〔2022〕56 号: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 |
14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县级方案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民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罗党发〔2010〕24号《中共罗甸县委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罗甸县老龄办呈[2016]11号《关于提高我县百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请示(含领导批示件)》、《关于研究提高98-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罗府专议〔2017〕71号) | |
15 | 城市低保一次性生活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次发放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16 | 农村低保一次性生活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次发放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17 | 城市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次发放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18 | 农村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次发放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19 | 监测户中农村边缘人口价格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申请发放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20 | 监测户中城市边缘人口价格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申请发放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21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申请发放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22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申报、审核、民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
23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级文件执行 | 按照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程序申报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
24 | 特困供养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黔发改监调〔2022〕69号):69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
25 | 孤儿临时价格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黔发改监调〔2022〕69号):69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
26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临时价格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级文件执行 | 按省级文件执行 | 按省级文件执行 | 按省级文件执行 | (黔发改监调〔2022〕69号):69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级方案执行 | 乡镇(街道)受理→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审查→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一次 | 每月上旬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10号) | |
28 |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助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按州级方案执行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初审→属县级下放审批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发放→属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由乡镇(街道)提交后县级审批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从申请到受理一个月内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6〕26号) | |
29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30 | 孤儿助学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 |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号) | |
31 | 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32 | 困境儿童补助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33 | 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南民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4〕16号) | |
34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每月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发〔2017〕12号) | |
35 | 城市低保人员电量返还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36 | 城低保两节慰问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37 | 农低保两节慰问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38 | 特困两节慰问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39 | 入葬公墓补助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罗甸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
40 | 丧葬火化补助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关于鹤归园殡仪馆基本服务和公益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罗发改发〔2021〕101号;罗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罗甸县边阳殡仪服务 站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罗发改发〔2022〕4号 | |
41 | 特困人员丧葬补助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2 | 农村低保人员电量返还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3 | 特困人员电量返还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4 | 留守老人补助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5 | 孤儿春节慰问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6 | 慈善救助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7 | 季节性缺粮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8 | 留守儿童助学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49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助学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助学工程的通知 | |
50 | 孤儿明天计划救助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51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户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5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春节慰问金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根据省州文件通知 | 一年一次 | 根据省州文件发放 | 根据以后的文件执行 | |
53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省州文件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申报、审核、民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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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儿童之家管理补贴 | 罗甸县民政局 | 到人 | 按县级方案执行 | 按县级方案执行 | 根据月工作实际考核发放 | 2025年 | 《罗甸县民政局关于村(社区)儿童关爱服务场所项目实施方案》 | |
55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 | 548.66人/月 | 乡镇(街道)初审-县复审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黔财社[2019]1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56 | 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5000/人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二、乡镇(街道)调查核实。1书面材料审查。2实地调查核实。3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人社部门复核审批。 四、公示在县人民政府网、本乡镇(街道)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公示。 五、兑现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罗府办发(2022)45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甸县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
57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租赁费用按500元/月/人,租赁费用每月不足500元的,据实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3年。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二、乡镇(街道)调查核实。1书面材料审查。2实地调查核实。3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人社部门复核审批。 四、公示在县人民政府网、本乡镇(街道)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公示。 五、兑现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罗府办发(2022)45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甸县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
58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 400元/人/月 | 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县级审签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罗人社通{2022}21号:关于印发《罗甸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59 | 职业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 | 40元/人/天 | 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并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由县人社部门核实学员取证情况、身份类别和培训时间后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学员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 |
60 | 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 | 特种操作证600元/人;技能等级证初级工780元/人、中级工1100元/人、高级工15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易地搬迁户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1500元/人 | 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审核(县人社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33号);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23〕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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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读技工院校的我县脱贫家庭学生 | 1900元/人/年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二、就读学校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人社局审批。 四、公示、兑现。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和12月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文件 | |
62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人社部门认定登记证件);2、就业困难人员(持有人社部门认定登记证件);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退伍证);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材料);5、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材料);7、返乡创业农民工(持有乡镇政府证明);8、网络商户(持有相关证件材料);9、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持有相关证件材料);10、自主创业农民(持有乡镇政府证明) |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为LPR+2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 1、罗甸县创业贷款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3、有效户口簿复印件1份;4、符合创业贷款对象范围的证件材料1份;5、有效营业证照复印件;6、本人及其配偶征信报告; 二、银行审核意见 三、县人社审批 四、银行放贷 五、银行审核发放贴息上报县人社复核兑现 |
一季度一次 | 次月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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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跨县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 根据车票据实、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 跨县:1.实名车票 2.跨县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5.务工证明、务工图片 新跨省::1.新跨省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4.务工证明、务工图片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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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危房改造D级危房3.5万元/户、C级危房1.5万元/户,农房抗震改造1.5万元/户。 | 农户申请-村级民主评议-乡级审核-县级审批 | 按申请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2〕235号) | |
65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 |
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搬迁新增人口 | 低收入户县城4元(人月.m2),乡镇3元/(人.月 .m2);中等偏下收入户县城3元/(人月.m2), 乡镇2元1(人.月.m2) |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初审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将申请资料移交所在乡镇,由乡镇会同民政部门在30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
66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罗甸县水务局 | 到人 | 按每人每年9600元核算 | 水务局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核定人数报水务资金核算中心→水务资金核算中心在一卡通系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财基〔2022〕20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5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运管〔2019〕38号 | |
67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岗位年度考核绩效奖 | 罗甸县水务局 | 到人 | 按每人每年400元核算 | 水务局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核定人数报水务资金核算中心→水务资金核算中心在一卡通系统发放 | 每年一次 | 年底考核结束后 | 黔财基〔2022〕20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5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运管〔2019〕38号 | |
68 | 水库淹没粮食补偿款 | 罗甸县水务局 | 到人 | 按当年市场价调整 | 边阳镇核实补贴数据→边阳镇拨付赔偿款到代征代发户并提供造册目录到水务局→水务局在一卡通系统发放 | 每年一次 | 上半年 | 《补偿协议书》 | |
69 | 农村饮水工程管水员补贴 | 罗甸县水务局 | 到人 | 每人每月400元以上 | 村级向镇级申报→镇级提供发放补贴所需材料到水务局供排水股→供排水股提供材料到水务资金核算中心在一卡通系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中下旬 | 《罗甸县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及管水员岗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 |
7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由乡(镇)人民政府于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将基础数据(补贴农户、补贴面积、补贴产量)报送;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在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 | |
71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同一档次所有农机产品补贴额相同,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确定的补贴额执行。 | 1.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购买机具; 2.购机者本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资金。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存折(社保卡);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账户。 3.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者和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补贴管理系统,申请者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摁手印(盖章),经办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4.受理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通过公示5天。 5.经核验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
72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根据中央资金下达资金数额及全县汇总面积均分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按照当年中央资金下达数发放 | 2025年3月底前 | 罗甸县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 |
73 | 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2500元/人,1500元/人 | 经其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公示无议义后方可列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 一年一次 | 收到县级预算资金后30个工作日发放 | 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 | |
74 | 村级防疫员补助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300元/人/月 |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村级防疫员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财政按月定额发放,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 每月一次 | 每月30号 | 按照罗府常议〔2015〕1号十六届46次会议、罗甸县村级兽医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 |
75 | 村级防疫员保险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400元/人/年 | 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的相关考核机制,对考核合格,方可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 一年一次 | 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收集完税证明后统一补助 | 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 | |
76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新改建厕所农户 | 按县级资金实施方案要求 | 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新改厕所台账及验收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材料及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农户委托农村工匠统一修建的需签订三方委托协议,并开具发票,并按照流程申报。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
77 | 大豆种植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实际种植主体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在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面积验收并进行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种植面积抽查验收,汇总基础数据,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78 |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农户、调查员、经营主体 | 600元/户、160元/人/户、320元/家 | 按调查完成情况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79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植主体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在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面积验收并进行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种植面积抽查验收,汇总基础数据,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80 | 生猪养殖先建后补项目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1)每户按猪苗均达60斤以上进行补助; (2)每户补助两头,每头按500元补助。 |
按照当年上级下达数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2025年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81 | 土地流转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为第一个五年,每年租金为1200元/亩。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为第二个五年,每年租金1260元/亩,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以后每个五年上浮5%,其中前十年乙方每年固定租金800元/亩,剩余部分由罗甸县人民政府补足前十年租金差价,剩余20年由乙方按合同标准负责资金。 | 按实际流转面积 | 一年一次 | 2025年 |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政府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 | |
82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 | 机主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给有资质的农机报废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出具《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机具拆解后向机主出具《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并在系统中上传相关数据和拆解前、中、后图片,机主持有效身份证件、《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一卡通(社保卡)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和补贴办理窗口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材料,县财政局审核后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报废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
83 | 农业产业奖补项目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实行定额补贴 | 农户种植—报村核实—报镇核实—报县级抽查核实—收集一卡通信息—县级自查验收—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拨款—到村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材料,县财政局审核后向符合要求的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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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蜂糖李种植管护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照每年实施方案实行 | 农户种植—报村核实—报镇核实—报县级抽查核实—收集一卡通信息—县级自查验收—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拨款—到村进行公示公告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85 | 油菜种植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照每年实施方案实行 | 农户种植—报村核实—报镇核实—报县级抽查核实—收集一卡通信息—县级自查验收—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拨款—到村进行公示公告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86 | 强制扑杀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政府实施动物强制扑杀所涉及的养殖场(户) | 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 养殖场(户)申报--村级核实--镇级汇总审核报县--县级审核上报省州。 | 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实施强制扑杀时兑现) | 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实施强制扑杀时兑现) | ||
87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不限 | 200-400/人 | 村申报--镇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 | |
88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40/天/人 | 村申报--县人社局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按培训期次发放 | 每半年一次 |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 | |
89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按贷款利率计算补贴 | 农户申报--镇级、所属地信用社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 | |
90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就读中职、高职三年级脱贫户以及就读中、高职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中职1900元/学年、高职4500元/学年 | 村申报--镇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半年一次 | 每半年一次 | 《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 |
91 | 贫困劳动力公益性临时岗位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安置点未就业的搬迁群众 | 保洁班长2500元/月、保安2400元/月、保洁1900元/月;乡镇片区:项目主管、保安主管、电工、前台2500元/月、保安班长2300元/月、保洁班长2300元/月、保安2000元/月、保洁1800元/月 | 就业群众申报--镇级、县移民局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 | |
92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劳动力 | 对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准为500元/人·年 | 村级申报--镇级审核统一报到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到县乡村振兴局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 | 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
9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一是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目标对象的调查摸底、本人申报工作,按照个人自愿原则,申请人填写《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对象申请及审批表》;二是村级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初审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四是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本年度政策对象名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对象,村、乡、县三级均不进行公示(公告),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 |
9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2720元/人/年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552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95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为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96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97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98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99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5520元/人/年 二级:4320元/人/年 三级:312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100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3万元 伤残:1-3级:2万元4级:1万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101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县级补贴100%) | 农村计生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102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女孩,每学期600元 |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1日前 |
对黔南州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户和二女计生户女孩就读高中、中专(中职、中技)给予助学奖励,应发数按农村计生户女孩就读情况据实填报。 | 一年二次 |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实施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根据黔人口办发〔2012〕3号,黔财教〔2011〕237号 | |
103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一次性助学奖励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全日制“985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日制“211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日制非重点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 普通院校/5000元)(985、211院校/10000元)一次性奖励/人 | 一是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目标对象的调查摸底、本人申报工作,按照个人自愿原则,申请人填写《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对象申请及审批表》;二是村级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初审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四是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本年度政策对象名单。 | 按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黔财教〔2011〕237号;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农村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五减免五优先两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罗党办发〔2005〕5号 ) | |
104 | 农村计生两户住院报销自付部分50%医疗补助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后,给予减免个人负担费用的50%报销。 | 根据实际产生自付费用计算 | 群众把《贵州省医疗保障统一应用系统城乡居民结算单》、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交乡镇卫计部门或县卫生健康局;县卫健局审核后,根据《结算单》进行报销。 | 一年二次 |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105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3-5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 4800元/年 | 按照应补助人数乘以发放金额测算全年应发数。在“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随访管理中危险性评级为 3—5 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履行监护责任,经基层关爱帮扶小组考核合格的监护人,按照每月补助400元标准,每名监护人每年最高补助4800元。 | 一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补助(即4月、7月、10月及次年1 月底前 | 《省卫生健康委 省委政法委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3〕120号) | |
106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3000元/年 | 一是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目标对象的调查摸底、本人申报工作,按照个人自愿原则,申请人填写《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对象申请及审批表》;二是村级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初审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四是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本年度政策对象名单。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107 | 村医工资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村医工资 | 村医工资 | 收集村医社保卡账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30日之前 |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村级卫生机构及管理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府办发(2018)223号) | |
108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200元/每人、100元/每人、500元/每人 | 不用申报,以7月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名单为准、以春节前一个月的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名单为准 | 每年一次 | 每年春节、八一前 | 罗府办发[2015]51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09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合规部分住院100%、门诊80% | 按实际申报审核通过金额为准 | 每月一次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财社〔2008〕35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110 | 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380元/人 | 以国家缴费标准为准 | 每年一次 | 每年1-3月 | 财社〔2008〕35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111 | 优抚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23元/人 | 以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差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号) | |
112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提标文件为准 | 以提标文件为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8号) | |
113 | 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2800元每人每月 | 以提标文件为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以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回复的函 | |
114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 | 12600元每人 | 由人武部提供名单为准 | 每年两次 | 3月前、9月前 | 《关于调整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 |
115 | 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 | 15120元每人 | 由人武部提供名单为准 | 每年一次 | 3月前、9月前 | 《贵州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 | |
116 | 应征入伍大学生奖励金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 | 7000元每人 | 由人武部提供名单为准 | 每年一次 | 3月前、9月前 | 《贵州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 | |
117 | 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困难企业老复员 | 840元每人 | 以提标文件为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府办发[2007]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有关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 | |
118 | 企业军转干解困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困难企业军转干部 | 2600元每人 | 以提标文件为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119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 以当年文件核算表为准进行补差 | 以提标文件为准 | 每年一次 | 每年春节前 | [2001]国转联8号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120 | 军休干部及遗属生活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休干部及遗属 | 以当年文件核算表为准 | 以提标文件为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12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服役年限每年3600元每人 | 以上一年退伍军人报到人数为准 | 每年一次 | 退伍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 | 《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 | |
122 | 待安置人员生活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安置的退伍军人 | 以当年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 以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人数为准 | 每年三次 | 待安置期间每月底前 | 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试行)》 | |
123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现役军人 | 500元每人、3000元每人 | 以各个部队邮寄的喜报涉及人数为准 | 每年四次 | 收到喜报后15个工作日内 | ||
124 | 现役军人家属春节慰问金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现役军人 | 500元每人 | 以现役军人人数为准 | 每年一次 | 每年春节前 | 罗府办发[2015]51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25 | 关爱基金褒扬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1000-10000元每人 | 以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慈善总会复核-由我局或县慈善总会上账 | 每年四次 | 收到喜报后15个工作日内 |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慈善总会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府办发(2020)91号 | |
126 | 关爱基金临时救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 | 1000-10000元每人 | 以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慈善总会复核-由我局或县慈善总会上账 | 每年四次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慈善总会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府办发(2020)91号 | |
127 | 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罗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以当年文件标准进行补助 | 优抚对象死亡后由直系亲属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提交-服务中心审核造册-本单位财务室上账 | 每月一次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2025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
128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罗甸县应急管理局 | 到人/到户 | 根据救助类型不同,补助标准不同。 1.冬春生活救助150元/人; 2.紧急转移救助每人每天20元,期限15天; 3.旱灾临时生活救助:一次受害过程每人60元;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因灾死亡或者失踪人员2万元; 5.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20元,期限3个月(90天); 6.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房子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一般房子受损每户2000元以内。 |
根据申请救助类型来决定申请程序,如果是紧急转移救助或者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只需要按序号1来执行,反之就是序号2的程序。 1.受灾人提出申请或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2.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支出。 | ||
12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罗甸县生态移民局 | 水库移民 | 1、现金直补600元/人/年; 2、淹地补助是按淹没耕地面积(龙滩电站水田478元/亩,双河口水电站淹没耕地面积123元/亩) |
一次性核定 | 一年一次 | 6月30日前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47号) |
|
130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及农机具补贴 | 罗甸县生态移民局 | 水库移民 | 1.一本、二本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元。 2.大专、高职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 3.中职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4.职业技术培训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农机具补贴按发票的10%进行补贴。 |
需要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或《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发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 以省生态移民局批复为准 | 资金到县后一个月内发放完毕。 |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 |
131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第五年400元/亩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9号) | |
132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16元/亩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0号 | |
133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人 | 10000人/年 | 人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或月初 |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 | |
134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人 | 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 | 县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或月初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9号) | |
135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16元/亩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0号 | |
136 | 造林补贴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造林补贴补助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9号) | |
137 | 补发往年度森林生态效益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往年度森林生态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0号 | |
138 | 石漠化护林员管护费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石漠化抚育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0号 | |
139 | 省级林改资金抚育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省级林改抚育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0号 | |
140 | 中央和省级农村产业革命特色林业产业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户 | 按中央和省级农村产业革命特色林业产业补偿标准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0号 | |
141 | 湿地保护修复管护补助 | 罗甸县林业局 | 到人 | 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 | 户申报,村级审核,乡镇上报,县级审批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9号) | |
142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甸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1.生活补贴2200元/月;2.交通补贴800元; 3.第十三个月补助1519元; 4.边远地区补贴平均320元/月; 5.新到岗志愿者安置费2000元/年。 |
中央资金:国家计划志愿者补贴由团中央承担50%,剩余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分级承担,中央资金拨至省级财政,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级财政。 省级资金:按照清算+预拨的方式,由团省委向省级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省、市、县按照5:2:3分级承担。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
143 | 西部计划志愿者春节慰问金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甸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根据县级文件通知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申报 | 每年一次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发放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发放 | |
144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 | 罗甸县妇女联合会 | 到人 | 10000元 | 1.填写个人申报表,提交住院证明材料; 2.村、乡镇妇联收集低收入妇女患“两癌”材料汇总报县妇联; 3.县妇联协调相关部门审核报州妇联。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145 | 锦绣计划培训补助 | 罗甸县妇女联合会 | 到人 | 40元 | 按培训方案执行 | 每年一次 | 培训结束 | 贵州省妇联《关于开展2023年锦绣计划培训项目申报的通知》 | |
146 | “春蕾”阳光助学 | 罗甸县妇女联合会 | 到人 | 1200元 | 通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符合资助条件的《春蕾生信息申请表》 | 三年一次性发放 | 资金拨付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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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罗甸县残疾人联合会 | 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办证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名单-报县残联审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年一次 | 12月20日前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
148 | 基层残疾专职委员补贴 | 罗甸县残疾人联合会 | 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 | 1400元/人 | 县残联对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年一次 | 12月20日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2010)148号文件) | |
149 | 贵州省“圆梦大学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罗甸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大学新生 | 2000元/人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大学新生名单-报县残联审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年一次 | 12月20日前 | 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8号 | |
150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罗甸县残疾人联合会 | 机动轮椅车肢体残疾人 | 260元/人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名单-报县残联审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年一次 | 12月20日前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 | |
151 | 在任村(社区)“三员合一”人员绩效奖励 | 中共罗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 在任村(社区)“三员合一”人员 | 300人/月 | 乡镇考核,县纪委统一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1 〕36 号) | |
152 | 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无政府性报酬收入的联户长补贴 | 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 | 到人 | 50元/人/月 | 1.乡镇(街道)核实联户长人数及补贴金额数据报政法委。 2.政法委汇总数据填报”一卡通“统发系统并提交县财政局审核。 3.县财政局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4.银行代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后 |
《罗甸县“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联户长履职保障实施方案》(罗党办发〔2021〕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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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县级财政参保资助补助 | 罗甸县医疗保障局 | 到人 | 按县级方案执行 |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医保数据监测中心汇总该类参保人员个人自缴金额,符合资助退费的将人员名单收集“一卡通”银行账号信息后推送至财务股,再由财务股根据退费名单导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每年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申请资金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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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持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级财政参保资助补助 | 罗甸县医疗保障局 | 到人 | 按县级方案执行 |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医保数据监测中心汇总该类参保人员个人自缴金额,符合资助退费的将人员名单收集“一卡通”银行账号信息后推送至财务股,再由财务股根据退费名单导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每年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申请资金发放) | 罗甸县医保局 罗甸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关于印发《罗甸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医保发〔2024〕5号) | |
155 | 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县级财政参保资助补助 | 罗甸县医疗保障局 | 到人 | 按县级方案执行 |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医保数据监测中心汇总该类参保人员个人自缴金额,符合资助退费的将人员名单收集“一卡通”银行账号信息后推送至财务股,再由财务股根据退费名单导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每年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申请资金发放) | 罗甸县医保局 罗甸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关于印发《罗甸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医保发〔2024〕5号) | |
156 | 优抚对象县级财政参保资助补助 | 罗甸县医疗保障局 | 到人 | 按县级方案执行 |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医保数据监测中心汇总该类参保人员个人自缴金额,符合资助退费的将人员名单收集“一卡通”银行账号信息后推送至财务股,再由财务股根据退费名单导入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每年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申请资金发放) | 罗甸县医保局 罗甸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关于印发《罗甸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医保发〔2024〕5号) | |
157 | 地质灾害监测员补助 |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州级、省级监测员 | 300元/人/月、 600元/人/月 |
乡镇确定名单-县自然资源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报相关材料县财政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 | 黔国土资发[2015] 43号,慕德贵副省长在全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 |
158 | 地质灾害风险斜坡巡查员补助 |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 巡查员 | 斜坡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每月补助100元、斜坡面积等于或大于4万平方米每月补助200元 | 乡镇确定名单-县自然资源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报相关材料县财政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 |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2 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风险斜坡巡查员补助资金发放的工作提示》(黔南自然资函〔2022〕99 号) | |
注: | 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27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4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5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6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县级补贴100%) |
农村计生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 |
农村计生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0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女孩,每学期600元 |
上学期:6月30日前 |
对黔南州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户和二女计生户女孩就读高中、中专(中职、中技)给予助学奖励,应发数按农村计生户女孩就读情况据实填报。 |
一年二次 |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1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一次性助学奖励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全日制“985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日制“211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日制非重点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
普通院校/5000元)(985、211院校/10000元)一次性奖励/人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按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2 |
农村计生两户住院报销自付部分50%医疗补助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后,给予减免个人负担费用的50%报销。 |
根据实际产生自付费用计算 |
群众提供《贵州省医疗保障统一应用系统城乡居民结算单》、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交乡镇初审,公示7天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根据《结算单》情况予以报销。 |
一年二次 |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3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3-5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
4800元/年 |
基层关爱帮扶小组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发放一次补助。 |
一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上旬发放上季度补助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4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3000元/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5 |
村医工资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村医工资 |
1200元/年 |
收集村医社保卡账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30日之前 |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注: |
| ||||||||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计秘密
一审|李 璨 朱 莎
二审|黄万龙
三审|黄保良
监制|杨光权
(本篇为本专科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教育政策
1.贵州省控辍保学“三项工作制度”是什么?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整班移交制度、学生排查报告制度、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教育帮扶政策吗?
《教育部等4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明确: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确保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3.我省学前教育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分别是?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800元/生·年。(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在园儿童(不含县城),每生每天提供3元(600元/生·年)的营养膳食补助。
4.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象和标准分别是?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县城),每生每天提供5元(1000元/生·年)的营养膳食补助。
5.我省普通高中资助类别、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分别是?
(1)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2)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分为2—3档自主确定。(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读普通高中的我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6.我省中职学校资助类别、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分别是?
(1)国家助学金。资助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分为2—3档自主确定。(2)免学费。对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我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7.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资助类别、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分别是?
(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资助标准:平均3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2)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贷款标准:不超过16000元/生·年。
8.我省雨露计划补助对象、补助方式、补助标准、补助时间分别是?
(1)补助对象:全省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且在教育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期间岗位实习生)。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等。(2)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无论在何地就读,均在户籍所在地按学期申请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补助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下称“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3)补助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4)补助时间: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至2025 年秋季学期止。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助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通过“一卡通”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9.教育保障“回头看”重点内容有哪些?
(1)控辍保学“回头看”哪些内容?
县级:全县6至16周岁适龄人口台账及就读情况、疑似失学辍学学生清单、送教清单、不适宜就读人员清单。
乡镇(街道):适龄人口就读台账、疑似失学辍学名单、县外省外就读清单、不适宜就读人员清单、送教人员清单
村级:适龄人口就读台账、县外省外就读清单和证明材料、疑似失学辍学清单、不适宜就读人员清单和证明材料、残疾儿童少年清单及残疾证明材料、送教清单。
学校:在校生花名册、辍学台账、劝返台账、送教台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台账。
入户:了解农户家中义务教育阶段是否有辍学学生,疑似辍学学生线索核实,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智力原因)是否落实送教上门政策。
(2)教育资助“回头看”哪些内容?
县级:各县(市、区)财政是否及时足额将教育资助资金(含配套资金)拨付到学校。
学校:看各学校及时发放学生资助资金,做到“按月拨付、次月清算”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有工作台账。
入户:走访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家中有学生的,核实各阶段学生资助是否到位。
(3)乡村教师保障“回头看”哪些内容?
县级:查看每年度《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情况比较表》,查看“不低于”情况。
教师:查看教师工资统发系统发放情况或工资发放表册;在编教师及服务期特岗教师社保缴纳,教师个人在“支付宝”“手机公积金”“多彩宝”等APP上查询医保、公积金缴纳情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根据艰苦边远程度划分档次,按月随工资发放;乡镇工作津贴,根据工作年限及艰苦边远程度划分档次,按月随工资发放。
来源|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朱 莎
一审|李 璨 朱柳柳
二审|班方智
三审|黄保良
监制|杨光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州实际,拟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内容如下:
一、支持大学毕业生购买自住住房
大学毕业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毕业后首次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10%,最高贷款额度55万元。
二、支持青年人才购买自住住房
35周岁(含)以下通过人才引进渠道招录的青年人才,首次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三、取消异地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黔南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或自住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四、调整二手房贷款期限和房龄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高年限可至50年。
五、优化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商贷业务办理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资金转入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六、支持未婚子女购当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父母公积金或父母购当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未婚子女公积金
未婚子女或父母购买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当地首套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父母或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未婚子女或父母购买黔南州行政区域外当地首套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父母或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追加购房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七、优化离职提取材料
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离职封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未找到新工作单位或新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凭职工本人身份证办理离职提取。
八、扩大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支持范围
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政策支持范围,放宽至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改造。
九、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建缴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十、开通“贵人家园”公积金服务渠道,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开通“贵人家园”APP办理公积金线上全业务功能(具体可办理时间以通知公告为准),逐步与受委托银行共建公积金“社区服务站”,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延伸至各受委托银行。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4月30日止。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本次政策调整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2.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每生每天5元的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只能在学校食堂就餐,不以现金方式补助)。
3. 申请流程:不需要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学生每日进行供餐。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全县公办幼儿园。
2.补助标准:农村学前教育儿童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每生每天3元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只能在学校食堂就餐,不以现金方式补助)。
3. 申请流程:不需要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学生每日进行供餐。
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共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3.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幼儿家庭向就读幼儿园申请。
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共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2.补助标准:(1)寄宿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2)非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3.申请流程:(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3)学校公示拟补助生活费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名单;(5)上报审核;(6)发放资金。
四、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按学期发放)。
3.申请流程:(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评审;(3)学校公示学生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5)发放资金。
(二)免学费
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60元(边中、高平);省级示范性三类高中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一中)。
3.申请流程:每学期开学时,各高中学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开设报名绿色通道,直接给予减免学费。
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一、二年级的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2.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按月发放)。
3.申请流程:(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3)学校公示,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审核;(4)发放资金。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享受免除学费政策。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原教育精准扶贫资助)
(一)享受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原农村建档立卡户在校学生。
(二)资助项目: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预科不享受)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三)办理流程:
1.省内学校:贵州省户籍的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执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免补教科书费、住宿费和扶贫专项助学金资助项目。
2.省外学校:罗甸县户籍的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凭就读学校盖章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申请。
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如免费师范生、免费定向生等不应重复享受免(补)学费等资助项目。
(四)申请流程:
(1)省内学校: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到就读学校申请(上交申请材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审核→公示资助名单→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后,报资助名单到州教育局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教育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统发监管系统发放资助资金。
(2)省外学校: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上交申请材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资助名单到州教育局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教育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统发监管系统发放资助资金。
(五)发放方式:省内学校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社保卡或“一卡通”;省外学校由教育部门通过银行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或家长社保卡或“一卡通”。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条件:(1)有正式录取通知书,(2)有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
2.申请程序:每年8月-9月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乡镇的教育管理办和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3.申请贷款额度和用途: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4.还贷注意事项:借款学生自毕业(或结业)当年开始自己偿还助学贷款利息,自第六年(毕业当年为第一年)起开始还本金和利息。每年12月1—12月19日为还款时间,贷款学生应于每年12月1—12月19日将当年应还本息足额存入本人还款账户,违约将不良记录记入贷款人征信系统,将会影响以后的车贷、房贷等。如果自己不能在网上还款的,可到罗甸县教育局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刷卡还款。
咨询电话:罗甸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0854-7613766
罗甸县教育局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奖励 | 罗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到人 | 200元/人 | 按参训人员名单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根据当年上级文件要求发放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罗甸县乡村振兴局 |
不限 |
200-400/人 |
村申报--镇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
|
2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罗甸县乡村振兴局 |
脱贫户、监测户 |
40/天/人 |
村申报--县人社局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按培训期次发放 |
每半年一次 |
|
|
3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罗甸县乡村振兴局 |
脱贫户、监测户 |
按贷款利率计算补贴 |
乡镇信用社向镇级人民政府提交贴息申报清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申报贴息--镇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
|
4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罗甸县乡村振兴局 |
就读中职三年级脱贫户以及就读中、高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学生 |
中职1900元/学年、高职4500元/学年 |
村申报--镇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半年一次 |
每半年一次 |
|
|
5 |
贫困劳动力公益性临时岗位补贴 |
罗甸县乡村振兴局 |
安置点未就业的搬迁群众 |
保洁班长2500元/月、保安2400元/月、保洁1900元/月;乡镇片区:项目主管、保安主管、电工、前台2500元/月、保安班长2300元/月、保洁班长2300元/月、保安2000元/月、保洁1800元/月 |
就业群众申报--镇级、县移民局审核--提交县级兑现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
6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罗甸县乡村振兴局 |
脱贫劳动力 |
对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上(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申报一次 |
村级申报--镇级审核统一报到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到县乡村振兴局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 |
|
|
注: |
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罗甸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办证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名单-报县残联审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次 |
年底前发放 |
|
|
2 |
基层残疾专职委员补贴 |
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 |
1400元/人 |
县残联对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次 |
年底前发放 |
|
||
3 |
贵州省“圆梦大学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残疾大学新生 |
2000元/人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大学新生名单-报县残联审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次 |
年底前发放 |
|
||
4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机动轮椅车肢体残疾人 |
260元/人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名单-报县残联审核-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次 |
年底前发放 |
1. |
我县没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涉及此项资金的发放 | |
5 |
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实体 |
就业创业残疾人 |
根据创业规模进行补贴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名单-报县残联-县残联入户核实-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次 |
年底前发放 |
|
||
6 |
残疾人创业就业贴息补助 |
就业创业贷款残疾人 |
根据残疾人创业贷款比例进行贴息补贴 |
乡镇统计符合条件残疾人名单-报县残联-县残联入户核实-造册-上报财政审核-发放 |
一次 |
年底前发放 |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49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 |
罗甸县妇女联合会 |
低收入家庭患“两癌”妇女 |
10000元 |
1.填写个人申报表,提交住院证明材料;2.村、乡镇妇联收集低收入妇女患“两癌”材料汇总报县妇联;3.县妇联协调相关部门审核报州妇联。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150 |
锦绣计划培训补助 |
罗甸县妇女联合会 |
培训人员 |
40元 |
按方案执行 |
一年一次 |
培训结束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
151 |
“巾帼行动促乡村振兴”妇女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
罗甸县妇女联合会 |
培训人员 |
40元 |
按培训方案执行 |
一年一次 |
培训结束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
152 |
“巾帼行动促乡村振兴”“文明家庭”奖补 |
罗甸县妇女联合会 |
获表彰人员 |
500元 |
按评选表彰方案执行 |
一年一次 |
评选表彰结束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41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甸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1.生活补贴2200元/月;2.交通补贴800元;3.第十三个月补助1519元;4.边远地区补贴平均320元/月;5.新到岗志愿者安置费2000元/年 |
中央资金:国家计划志愿者补贴由团中央承担50%,剩余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分级承担,中央资金拨至省级财政,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级财政。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
|
142 |
西部计划志愿者春节慰问金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甸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根据县级文件通知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申报 |
一年一次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发放 |
根据县级通知文件发放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46.18元/亩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将基础数据(补贴农户、补贴面积、补贴产量)报送;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在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一年一次 |
2024年 |
|
|
2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按省级文件执行,实行定额补贴,同一档次所有农机产品补贴额相同,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确定的补贴额执行。 |
1.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购买机具;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
3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根据中央资金下达资金数额及全县汇总面积均分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公示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按照当年中央资金下达数发放 |
收到中央资金后的6个月内 |
||
4 |
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2500元/人,1500元/人 |
经其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列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
一年一次 |
收到县级预算资金后30个工作日发放 |
||
5 |
村级防疫员补助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300元/人/月 |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村级防疫员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财政按月定额发放,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
每月一次 |
每月30号 |
||
6 |
村级防疫员保险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人 |
400元/人/年 |
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的相关考核机制,对考核合格,方可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
一年一次 |
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收集完税证明后统一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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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新改建厕所农户 |
按县级资金实施方案要求 |
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新改厕所台账及验收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材料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涉农补贴集中统发改革要求,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
|
8 |
大豆种植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实际种植主体 |
省级补助资金100元/亩。 |
按照当年上级下达数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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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农户、调查员、经营主体 |
600元/户、160元/人/户、320元/家 |
按调查完成情况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10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资金补助150元/亩;乡村振兴衔接资金补助200元/亩,每个独立的实施主体享受补助面积不能高于200亩。 |
按照当年上级下达数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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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猪养殖先建后补项目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1)每户按猪苗均达60斤以上进行补助;(2)每户补助两头,每头按500元补助。 |
按照当年上级下达数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2024年 |
根据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
|
12 |
土地流转补贴 |
罗甸县农业农村局 |
到户 |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为第一个五年,每年租金为1200元/亩。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为第二个五年,每年租金1260元/亩,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以后每个五年上浮5%,其中前十年乙方每年固定租金800元/亩,剩余部分由罗甸县人民政府补足前十年租金差价,剩余20年由乙方按合同标准负责资金。 |
按实际流转面积 |
一年一次 |
2024年 |
土地流转补贴-投资合作协议书(罗甸基地) |
|
注: |
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具有罗甸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困难的人员 |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实地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人社部门复审-兑现补贴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份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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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2 |
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5000/人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3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租赁费用按500元/月/人,租赁费用每月不足500元的,据实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3年。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4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
400元/人/月 |
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县级审签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一次 |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5 |
职业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每人每年度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30天,40元/人/天 |
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并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由县人社部门核实学员取证情况、身份类别和培训时间后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学员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6 |
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
特种操作证600元/人;技能等级证初级工780元/人、中级工1100元/人、高级工15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易地搬迁户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1500元/人 |
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审核(县人社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7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读技工院校的我县脱贫家庭学生 |
中职:1900元/人/年 高职:4500元/人/年 本科:4830元/人/年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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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8 |
应届毕业高校生求职创业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贵州籍。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以下7类毕业生:1.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2.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3.父母双方(单方)或本人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毕业生;4.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6.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7.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二)外省籍。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以下2类毕业生:1.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注:同时符合多个困难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
1500元/人 |
一、申请人自愿到线上申请。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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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9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人社部门认定登记证件);2、就业困难人员(持有人社部门认定登记证件);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退伍证);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材料);5、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材料);7、返乡创业农民工(持有乡镇政府证明);8、网络商户(持有相关证件材料);9、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持有相关证件材料);10、自主创业农民(持有乡镇政府证明) |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为LPR+2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罗甸县创业贷款申请表;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发放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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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10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满6个月以上 |
县外省内500元/人,省外1000元/人 |
1.补贴申请表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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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11 |
跨县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新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
1.跨县务工根据车票据实、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
跨县:1.实名车票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
2024年纳入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无政府性报酬收入的联户长补贴 | 中共罗甸县委政法委员会 | 到人 | 50元/人/月 | 1.乡镇(街道)核实联户长人数及补贴金额数据报县委政法委。 2.县委政法委汇总数据填报涉农补贴系统并提交县财政局审核。 3.县财政局审核提交银行代发。 4.银行代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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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2720元/人/年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55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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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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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4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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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5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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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6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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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 二级:4680元/人/年 三级:31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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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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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县级补贴100%) | 农村计生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 | 农村计生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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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0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女孩,每学期600元 |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1日前 |
对黔南州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户和二女计生户女孩就读高中、中专(中职、中技)给予助学奖励,应发数按农村计生户女孩就读情况据实填报。 | 一年二次 |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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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1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一次性助学奖励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全日制“985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日制“211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日制非重点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 普通院校/5000元)(985、211院校/10000元)一次性奖励/人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按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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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2 | 农村计生两户住院报销自付部分50%医疗补助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后,给予减免个人负担费用的50%报销。 | 根据实际产生自付费用计算 | 群众提供《贵州省医疗保障统一应用系统城乡居民结算单》、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交乡镇初审,公示7天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根据《结算单》情况予以报销。 | 一年二次 |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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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3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3-5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 4800元/年 | 基层关爱帮扶小组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发放一次补助。 | 一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上旬发放上季度补助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4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3000元/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州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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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15 | 村医工资 |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 | 村医工资 | 1200元/年 | 收集村医社保卡账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30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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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注: | 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
2024年度罗甸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55 | 地质灾害监测员补助 |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州级、省级监测员 | 300元/人/月、 600元/人/月 |
乡镇确定名单-县自然资源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报相关材料县财政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 | 黔国土资发[2015] 43号,慕德贵副省长在全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 县级、州级、省级资金 |
156 | 地质灾害风险斜坡巡查员补助 |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 巡查员 | 斜坡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每月补助100元、斜坡面积等于或大于4万平方米每月补助200元 | 乡镇确定名单-县自然资源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报相关材料县财政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 |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2 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风险斜坡巡查员补助资金发放的工作提示》(黔南自然资函〔2022〕99 号) | 省级资金 |
注: | 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
附件:
文件2: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管理的通知.docx
文件3: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2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风险斜坡巡查员补助资金发放的工作提示.docx
一、参保对象:县域内的政府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按月代扣代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也不得超过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6%和个人缴费比例2%之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累计缴费年限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①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②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③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自愿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四、个人账户构成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构成:1、职工本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2%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划入100元。
五、待遇保障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高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一)普通门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每年起付线150元,封顶线2000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院为70%,二级医院为60%,三级医院为50%。
(二)特殊疾病门诊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3.支付比例:
①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性精神障碍5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4.支付限额:
①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性精神障碍5个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②其余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三)住院
1.起付标准:
①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②经批准转院就医的(含州外突发疾病),省外转院每次为1000元。
③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2.支付比例
①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92%,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4%。
②经备案的,省外转诊报销比例为州内标准的90%,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四)高额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4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月16元。原则上为个人承担,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个人缴纳的高额医疗保险费进行补助。
2.待遇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在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由高额医疗保险金分段支付,20万元(含)以下按90%支付,20万元以上按95%支付,高额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五)医保目录分类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目录里“乙类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10%、参保退休人员个人须先自付5%。
2.特殊医用材料自付比例按照《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执行。
(五)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由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参保人员经备案(含15天内补备案)在省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90%支付;未经备案登记在州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80%支付。
失业前为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符合政策生育,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产(休)假天数计算标准: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享受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一、基金征缴
(一)参保对象:除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如:2024年筹资标准为102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为380元,政府补助为640元。
(三)动态参保对象: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对象有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稳定脱贫人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退役军人及其配偶、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职工停保90日内)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1.集中征缴期。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按38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102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及计生特殊家庭个人缴费所需资金全额资助。
(五)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稳定脱贫户根据各年征缴方案定额资助。
2.特殊困难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认定或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参保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属性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二、待遇保障标准
(一)普通门诊
黔南州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州内及州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如下:
项目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州内三级医疗机构 |
州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 |
支付 比例 |
60% |
55% |
45% |
40% |
30% |
(二)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群,由医保行政部门直接纳入“两病”标识;门诊产生的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报销。1、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2、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慢特病门诊
1、慢性病门诊。病种包括青光眼、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阿尔茨海默病、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等19个病种。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报销比例按同级别住院待遇标准执行。患多种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2、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包括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等27个病种。特殊疾病门诊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病种分别确定标准。
(四)普通住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州内) |
省内异地医疗机构 |
经批准省外转院 |
非经批准转外就医 |
起付标准(元/次) |
100 |
400 |
800 |
1000 |
1500 |
1500 |
支付比例 |
80% |
75% |
65% |
55% |
55% |
30% |
注意: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必须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五)大病保险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居民为7000元,特殊困难群体为35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分段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标准 | |||
个人累计自付扣除起付线后 医疗费用分段(单位:元) |
支付比例 | ||
普通居民 |
特殊困难群体 | ||
一段 |
年度起付线以上-35000(含35000) |
60% |
65% |
二段 |
35000-100000(含100000) |
70% |
75% |
三段 |
100000-250000(含250000) |
80% |
85% |
四段 |
250000以上 |
90% |
95% |
三、门诊特殊慢病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表》;
(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住院病历(含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所申报特殊病种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四、门诊特殊慢病证办理机构
罗甸县人民医院、罗甸县中医医院医保科和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要求,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工作,按照省、州要求,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如下:
2023年,全县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13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072元/年,提高后城乡低保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分类施保标准相应提高,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低保为152元/人/月,城低保214元/人/月);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研究生除外),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低保为101元/人/月,城低保为143元/人/月);第三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低保为76元/人/月,城低保为107元/人/月);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70元/人/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多重增发属性的,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1.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什么意思?
答:就是指在罗甸县参保的职工或城乡居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到省外看病,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报销部分由医院和医保局清算,自己只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
2.跨省就医直接结算和拿回罗甸报销哪个报销费用更多?
答:省外就医执行的是省外医保部门规定的报销目录和当地的医疗价格,按照罗甸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如果拿回报销要减掉差价,剔除目录外的费用,所以一般情况下是直接结算报销更多。
3.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哪些?
答: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支付包括普通门诊保障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目前,所有统筹地区都开通了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和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每个县都有一家以上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也在进一步扩大。
4.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遵循“先备案,选统筹区,并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的流程,备案成功的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成功的异地统筹区内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等,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费用。(部分省份目前只认社保卡)
5.哪些人员要备案?
答:一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二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6. 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答:一是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点击异地备案进行备案。二是微信小程序搜索“异地就医备”后通过小程序进行备案,三是关注“贵州医保” 微信公众号,在医疗服务-省外异地就医备案处,四是到医保经办窗口或电话0854-7613595进行备案(电话拨打人较多,经常占线)。
7.入院时忘记备案怎么办?
答:异地就医备案允许补办。如果已经入院但忘记备案了,可在入院后5日内补备案,选择备案开始时间时应提前到入院日期之前。备案成功后,建议按异地医保人员身份重新办理入院登记,确保出院时能够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8.异地就医备案,一次有效期多久?
答: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也可自行选择有效期;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备案登记后,备案有效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医保直接结算,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9. 如何核实备案是否成功?
答:参保人员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线上办理的异地备案,可在“异地备案”界面,点击右下方“备案记录”,选择“自助开通”,查看异地备案状态和详情信息。
10. 异地就医备案后,参保地医保是否能正常使用?
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参保地就医可以继续享受医保结算服务,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提示“已有备案信息,无需再次备案”。可是参保人员从来没有做过线上备案,很久以前可能由亲戚朋友帮助办理过。那么,在哪里能够查询到有效的备案信息呢?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点击在线办理“异地备案”进入异地备案专区,或者登录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再点击页面下方【备案记录】按钮,进入异地就医备案记录页面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状态。
11. 参保人如何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答:【线上办理】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等办理的“自助备案”,可在上述渠道自助办理取消备案;通过各地地方医保APP、小程序等办理的参保人,也可通过原办理渠道自助办理取消备案。
【线下办理】参保人员如需取消异地备案,可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12. 如何查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信息?
答: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异地备案”页面,查询服务点击“异地就医更多查询”,选择“直接结算费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1.实施范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2.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每生每天5元的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只能在学校食堂就餐,不以现金方式补助)。
3. 申请流程:不需要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学生每日进行供餐。
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从2023年春季学期开始增加,原来是500元)。
3.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幼儿家庭向就读幼儿园申请。
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四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1)寄宿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2)非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3.申请流程:(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3)学校公示拟补助生活费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名单;(5)上报审核;(6)发放资金。
四、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按学期发放)。
3.申请流程:(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评审;(3)学校公示学生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5)发放资金。
(二)免学费
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60元(边中、高平);省级示范性三类高中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一中)。
3.申请流程:每学期开学时,各高中学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开设报名绿色通道,直接给予减免学费。
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一、二年级的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2.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按月发放)。
3.申请流程:(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3)学校公示,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审核;(4)发放资金。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享受免除学费政策。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原教育精准扶贫资助)
(一)享受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原农村建档立卡户在校学生。
(二)资助项目: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预科不享受)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三)办理流程:
1.省内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执行国家免学费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等资助项目的费用。原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执行国家免学费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等资助项目的费用。
2.省外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凭就读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原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录取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如免费师范生、免费定向生等不应重复享受免(补)学费等资助项目。
(四)申请流程:
(1)省内学校: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到就读学校申请(上交申请材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卡、学生资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资助资金。
(2)省外学校: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交申请材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卡、学生资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生监护人“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五)发放方式:省内学校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一折通”;省外学校由教育部门通过银行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或家长“一折通”。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条件:(1)有正式录取通知书,(2)有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
2.申请程序:每年8月-9月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乡镇的教育管理办和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3.申请贷款额度和用途:贷款额度本科最高为12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为16000元/生/年,所获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4.还贷注意事项: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8月起开始自付利息,自第三年起开始还部分本金。每年12月1日—12月19日为还款时间,贷款学生应于每年12月1日—12月19日将当年应还本息足额存入本人还款账户,违约将不良记录记入贷款人征信系统,将会影响以后的车贷、房贷等。如果自己不能在网上还款的,可到罗甸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刷卡还款。
一、申请和受理
(一)本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 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委托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 16 周岁以上且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 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 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 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 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 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
照料护理标准,对入住养老机构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发放照料护理费,对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半失能、全失能特困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100%发放照料护理费。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精神病人等因监护、抚养、赡养、抚养、照料不力或缺乏,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救助。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要采取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并及时协调联系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后续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在救助对象面临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物资。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个人对象救助标准。以1人为单位计发,一次性给予300-3000元临时救助金。
(二)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10000元临时救助金。
3、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临时救助金。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临时救助金。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临时救助金。
6、生活特别困难、救助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急难对象,可通过临时救助会商、协商形式提高救助标准,个案急难救助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0000元以内。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一)申请受理。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所在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依规提出对救助人的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材料。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因情况紧急不能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至少开展1次排查,做好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动态排查、建档立卡工作。及时核实辖区内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核实特困供养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精神病人等人员赡养、监护、抚养、扶养、照料状况,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状况。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开展社会救助,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救助对象,第一时间采取救助、帮扶、疏导和监护、赡养、抚养、扶养、照料等干预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排查奖励机制。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法院、检察院、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困难群众救助责任。其他社会组织、单位和公民,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都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帮助其脱离困境。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及时收集上报急难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在发现或接到有关救助线索报告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审核审批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1、办理规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相应材料。
(2)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3)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的居民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4)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5)通过主动发现受理的遭遇急难问题家庭或个人,要对照相关社会救助制度规定进行对象认定。救助申请人属于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可不再进行核查。
2、办理流程。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不少于2人,至少有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信息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材料并签字,同时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驻村干部等人员为成员。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成员逐一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审核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不低于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10%。简化镇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拨付手续,鼓励探索推行三人线上线下签字、拨付模式(即事务办主任、分管事务办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签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从申请至审批资金发放到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1、适用对象。
(1)遭遇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2.办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在24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示。
(一)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2. 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
4.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2022年财政部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371.13万元,以全县承包地确权颁证面积52.52万亩测算,2022年补贴资金按45.15元/亩标准发放。
(四)发放程序。村委会基础数据核实申报(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人民政府对基础数据核实(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县农业农村局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向县财政局提交发放清册→县财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工作咨询电话:0854-7617631
对个人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免费职业培训
(一)技能培训
享受对象:
1.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有培训意愿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
3.年龄范围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意愿,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
培训种类:家政服务员、保洁员、保育员、育婴师、护理员、养老护理、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安培训、缝纫工、叉车工、种养殖、园艺、民族手工艺、中式烹饪师、计算机操作、挖掘机驾驶员、砌筑工、架子工、抹灰工、焊工、电工(建筑业)、钢筋工等工种。
(二)免费创业培训
享受对象:
1.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有培训意愿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
培训工种: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网络创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的培训学员,经培训合格可享受培训期间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
二、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罗甸县户籍人员在县域境内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易地搬迁人口。
(二)贷款额度、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三)贴息标准。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原则上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在县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罗甸籍劳动力就业3人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在县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带动罗甸籍劳动力就业3人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二)补贴标准。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以下六类贵州籍毕业生(含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⑴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⑵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⑶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⑷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⑸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毕业生。
2.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以下两类外省籍毕业生: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毕业生;⑵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3.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县以外省内、省外就业的。
(二)补贴标准
1.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2.对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补贴标准为县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
(三)补贴方式。
采取先输后补(即先输出就业后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脱贫劳动力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回乡后至少提供个人身份证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收入证明等资料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申报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省外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见习时间为3-12个月,见习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人社部门按照当地工资最低标准的60%给予用人企事业单位补贴,并按每人3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保险。
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辖区城镇户口,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同时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在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三)补贴期限
1.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 对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精准教育(技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就读省外技工院校的罗甸县籍建档立卡脱贫学生。
(二)补贴标准: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三)补贴流程: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颁发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银行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须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不再提交其他资料。
九、县内稳定就业一次性补助。
补贴对象:2022年度内在县内同一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脱贫户、监测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劳动力(农业产业放宽到3个月),由本人提交申请材料,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本人银行卡中。
(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二)补贴流程:1、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2年连续6个月(或3个月)工资流水;3.申请本人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4、《县内稳定就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乡镇人社中心审核材料真实性并签字盖章后,自己提交材料至县就业局复核,复核完毕将补贴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卡。
十、疫情期间政府统一有组织输出车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由政府统一组织输出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户、监测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据实给予补贴,每人不超过500元。
(三)补贴流程:由乡镇(街道)报送有意愿政府包车统一组织输出调度台账,经实施单位审核符合以后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直接由县就业局打入本人银行卡上。
对单位(企业)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十二、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1.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一次性补贴。
2.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给予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十三、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招用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二)补贴标准及范围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十四、扶持认定就业帮扶车间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各类生产经营实体。
(二)补贴标准
奖励性补贴。吸纳“三类人员”劳动力10-15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劳动力16-20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劳动力21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五、跟踪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村级合作社(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帮助签订1年以上合同。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十七、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一)岗前培训
企业对 1 年内新录用职工开展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维权保障、禁毒戒毒知识等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实施,培训学时不低于 30 课时(每天不低于 6 个课时,下同),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按照每人不高于 500 元给予企业补贴。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对职工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安全技能培训,累计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最长不超过120课时,对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的,按每人每天1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1.实施范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2.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每生每天5元的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只能在学校食堂就餐,不以现金方式补助)。
3. 申请流程:不需要申请,由学校按实名制要求向在校学生每日进行供餐。
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3.申请流程:符合条件幼儿家庭向就读幼儿园申请。
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四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1)寄宿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2)非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3.申请流程:(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3)学校公示拟补助生活费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名单;(5)上报审核;(6)发放资金。
四、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按学期发放)。
3.申请流程:(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评审;(3)学校公示学生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5)发放资金。
(二)免学费
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60元(边中、高平);省级示范性三类高中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一中)。
3.申请流程:每学期开学时,各高中学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开设报名绿色通道,直接给予减免学费。
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一、二年级的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2.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按月发放)。
3.申请流程:(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3)学校公示,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审核;(4)发放资金。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享受免除学费政策。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原教育精准扶贫资助)
(一)享受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原农村建档立卡户在校学生。
(二)资助项目: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预科不享受)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三)办理流程:
1.省内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执行国家免学费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费用。原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执行国家免学费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费用。
2.省外学校:已获得过资助的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凭就读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原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录取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如免费师范生、免费定向生等不应重复享受免(补)学费等资助项目。
(四)申请流程:
(1)省内学校: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到就读学校申请(上交申请材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卡、学生资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资助资金。
(2)省外学校:原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交申请材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卡、学生资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生监护人“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五)发放方式:省内学校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一折通”;省外学校由教育部门通过银行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或家长“一折通”。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条件:(1)有正式录取通知书,(2)有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
2.申请程序:每年8月-9月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乡镇的教育管理办和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3.申请贷款额度和用途: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为16000,所获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4.还贷注意事项: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8月起开始自付利息,自第三年起开始还部分本金。每年12月1日—12月19日为还款时间,贷款学生应于每年12月1日—12月19日将当年应还本息足额存入本人还款账户,违约将不良记录记入贷款人征信系统,将会影响以后的车贷、房贷等。如果自己不能在网上还款的,可到罗甸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刷卡还款。
一、巩固健康扶贫“三个三”建设成果
(一)“三建成”:一是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二是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能。三是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含分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已整体搬离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注:如果该行政村有卫生院等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表明有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实现了有地方看病,可不设村卫生室)
(二)“三合格”:一是县人民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二是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或者全科医师。三是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对于人口稀少、山高路远,难以留住乡村医生的卫生室,采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定期到村卫生室担任村医开展诊疗服务工作,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三)“三达标”:一是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有一所县医院(中医院)需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三是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要求,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注:四室分开是指可以是分开的四间房屋,也可以是划分清晰的四个区域)。
二、“先诊疗后付费”
(一)实施对象。本年度县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般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住院患者。
(二)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审核通过后办理住院手续,要严格执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医院不得收取住院押金,患者出院时,医院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补偿等费用金额后即时结报,个人只需结清自付费用部分。
(三)对疑似对象但无法及时核实的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先执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在治疗过程中及时核实患者身份。入院时不需要交纳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减轻患者垫支压力和精神负担,切实便民利民。
(四)县域内执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罗甸县人民医院、罗甸县中医医院、罗甸县妇幼保健院、罗甸县斛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罗甸县龙坪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龙坪镇八总卫生院、罗甸县龙坪镇板庚卫生院、罗甸县龙坪镇云干卫生院、罗甸县边阳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边阳镇交砚卫生院、罗甸县边阳镇董王卫生院、罗甸县沫阳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沫阳镇董当卫生院、罗甸县沫阳镇董架卫生院、罗甸县沫阳镇平岩卫生院、罗甸县逢亭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逢亭镇纳坪卫生院、罗甸县木引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罗悃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罗悃镇罗苏卫生院、罗甸县罗悃镇沟亭卫生院、罗甸县红水河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红水河镇罗暮卫生院、罗甸县红水河镇罗妥卫生院、罗甸县茂井镇中心卫生院、罗甸县茂井镇大亭卫生院、罗甸县凤亭乡中心卫生院、罗甸县凤亭乡班仁卫生院。(28所医疗机构)
三、30种大病专项救治政策
(一)救治定点医院:罗甸县人民医院、罗甸县中医院、罗甸康宁精神病医院。
(二)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即: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确定报销比例,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将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风湿性心脏病等30种大病病种列入专项救治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大病病种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 |
救治病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罗甸县人民医院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心肌梗死、终末期肾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白内障、食道癌、胃癌、肝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尿道下裂、脑卒中、艾滋病机会感染、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肺癌、膀胱癌。 |
孟东江 |
15185456011 |
罗甸县中医医院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心肌梗死、地中海贫血、白内障、唇腭裂、肺癌、胃癌、肝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尿道下裂、脑卒中、骨肉瘤、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 |
唐荣芬 |
13985063421 |
罗甸康宁精神病医院 |
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
陈庆飞 |
13985074887 |
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遵循自愿原则,按户或者个人与一般脱贫户、脱贫户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签订服务协议,做好我县常住(在家居住超过半年的人员)家庭医生签约和履约服务,实现应签尽签。建立工作台账,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服务。
(一)高血压: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二)糖尿病: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三)严重精神障碍: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四)结核病:对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罗甸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854-7611352 7617063
1.免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和更新居民健康档案,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健康信息伴随终生。
2.免费开展健康教育服务,提供健康教育印刷资料、观看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参加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讲座,接受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等。
3.免费为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提供孕早期1次(同时免费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中期健康管理2次、孕晚期健康管理2次,1次产后访视服务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4.免费为辖区常住0-6岁儿童提供新生儿家庭访视服务(同时免费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服务、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5.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免费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6.免费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每年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7.免费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开展高血压筛查,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免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
8.免费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开展糖尿病筛查,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糖。免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空腹血糖检测、4次面对面随访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
9.免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随访,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
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10.免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督导服药、随访管理和结案评估。
11.免费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12.免费为辖区内常住的0~36个月常住儿童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13.辖区内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14.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内容报告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
15.免费为辖区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16.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17.免费为辖区内6-36月龄婴幼儿提供儿童营养包。
18.为准备怀孕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
19.为全部城乡计划怀孕夫妇规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20.为辖区35—64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4-7611352
一、补贴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其他机械共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档次补贴金额相同,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确定的补贴金额执行。补贴范围及补贴金额保持总体稳定,政策实施过程中,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对补贴范围和补贴金额做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具体补贴范围及补贴金额可通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罗甸县人民政府网或拨打电话(0854-7620657)进行查询。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个人包括农牧渔民,以及承包土地、农场、林场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数量: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补贴金额规定上限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五、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企业确定机型、价格及支付方式购买机具,并索要购机正式发票。
(二)申请补贴。方法一:购机者本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资金。购机者是个人的,提供正式发票、身份证、涉农“一卡通”存折(购机者不是户主的,提供社保卡);购机者是组织的,提供正式发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对公账户。方法二:购机者下载安装“农机购置补贴手机客户端(APP)”进行手机申请。
(三)受理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者和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补贴管理系统,申请者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摁手印(盖章),经办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
(四)核验公示。受理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通过县政府网或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5天。
(六)资金兑付。经核验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0854-7620657,0854-7617958
办理地址:罗甸县斛兴街道罗斛大道西路72号(教师小区门面处)
1、开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为经营者就业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服务,免费办理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开业、变更、补照、换照等登记。
2、简化经营场所登记,降低住所登记的门槛,让企业在经营场所上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降低创业成本。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32项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供行政许可(审批)文件。
4、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5、实缴改认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6、企业注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不仅缩短了办理时间(由原来的8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而且简化了办理程序,申请人仅需一次性递交材料,即能办完“多证”所有手续,在流程上为创业者赢得时间。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民事案件中涉及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认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
(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法院决定或者裁定再审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哪些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三、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书面说明或者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一)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可用手机微信或浏览器扫描下载“黔南智慧司法”二维码进行线上申请。
六、罗甸县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罗甸县河滨路司法局一楼
联系电话:0854-7621112
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发放对象:涉及有国家公益林地块的村,由村提供农户名单、身份证、账号及补贴面积,乡镇审核后上交林业局。
补贴标准:2022年度补贴标准为16元/亩。
发放形式:“一折通”发放,按年发放到户。
二、生态护林员补助
发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困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村按月提供考核合格生态护林员名单(身份证及账号),乡镇审核后上交林业局。
补贴标准:10000元/年(800元/月,400元绩效奖励)
发放形式:“一折通”发放,按月发放到人。
三、退耕还林补助
发放对象:涉及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由乡镇提供通过验收合格面积的农户信息,按照验收合格面积进行兑现)。
补贴标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1600元/亩,其中种苗补助4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5年3次进行补助,第一年现金补助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
发放形式:“一折通”发放,按年发放到户。
1.预防接种服务: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并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
2.健康管理服务惠民政策。(1)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建立0-6岁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并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2)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开展孕早期、中期、晚期共5次健康随访服务,以及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随访服务各1次。(3)为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4)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健康教育服务。(5)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6)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7)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和1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8)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随访,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9)对辖区内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10)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11)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对0~36个月儿童的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12)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
3.结核病防治惠民政策。(1)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确诊后,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向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FDC)进行治疗。(2)疑似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断时,结核病定点医院免费提供首诊X光胸片和痰涂片检查。(3)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结核病定点医院免费提供3次痰涂片检查和疗程结束时的1次X光胸片检查,并给予500元补助费。(4)参加新农合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贵州航天医院治疗时享受1.8万元/例/年的治疗补助。
4.对艾滋病感染者免费服务政策。(1)对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实施抗病毒治疗。(2)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3)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5.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6.提供健康科普和健康咨询服务。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4-7611352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1.2元。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降为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由每吨0.5 元降为每吨0.35元按季度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1.5元降为1元。
对以下企业,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1.符合《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发改电〔2016〕360 号)要求的煤炭开采企业;
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3.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每立方米0.5 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贵州省水资源费惠民政策:
1.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取用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或者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1200立方米/年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
4.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5.小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标准逐步提高到与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标准一致,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适时调整。
6.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三、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存在的历史欠费,以及2022年10月1日前产生的逾期申报,巡视、审计等部门查处的应补缴费款不在缓缴范围)。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3、缓缴需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缓缴政策,未提出申请的按征收规定执行。
1.农村妇女“两癌”筛查:为全县35-64岁农村妇女免费开展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2.母婴阻断项目:为所有孕产妇免费提供一次艾滋病和梅毒、乙肝检测,免费为HIV和梅毒阳性母亲及所生婴儿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及治疗,免费为HIV阳性产妇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每人,终止妊娠补助300元/每人,免费为HIV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提供6个月奶粉补助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共计3000元),免费为乙肝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注射一次乙肝免疫球蛋白。
3.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全县6-36月龄婴幼儿每月提供1盒营养包,改善儿童营养。
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全县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试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4-7611048
1.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优抚对象:鳏寡孤独、残疾人、退伍军人、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罗甸县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咨询监督电话:0854—7615735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一、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罗甸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免费办理相关业务。
1、办理范围:车籍地属罗甸县的所有客、货运车辆。
2、免费业务: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
(2)道路运输证办理;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签章;
(4)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
(6)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
(7)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等所有交通运输局窗口业务
咨询监督电话:0854—7613929
一、申请和受理
(一)本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非本省行政辖区且持有本省居住证并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但长期在非本省行政辖区生活,因户籍原因无法在经常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向本省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同一县(市、区、特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且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委托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三)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均在非本省行政辖区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函商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生产性补贴、高龄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慰问金、捐助资金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认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
(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四、城乡低保标准
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为5280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60元/月。分类施保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低保增发标准为132元/人/月,城低保增发标准为198元/人/月)。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低保增发标准为88元/人/月,城低保增发标准为132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低保增发标准为66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城低保增发标准为99元/人/月)。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城低、农低增发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五、审核确认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告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七)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六、管理和监督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五)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咨询监督电话:0854-76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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