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统筹规划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体育事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招商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
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体育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扶贫开发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市场。
(十一)负责县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配合查处省、州、跨地区文化、文物、出版、电影、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地方文化、体育走出去。
(十三)拟订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展览馆、陈列馆 (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体系建设。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图书馆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 (镇)、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建设规划和保护工作。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图书馆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及职责范围内审批,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宣传舆论导向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行业内行政执法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五)拟订体育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和指导体育工作;负责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布局和运动训练;负责承办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报和组织协调;负责组队参加国内、国际、省内外、州内外体育赛事活动;负责制定体育竞赛制度和计划;负责老年、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老年、青少年体育工作;抓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校园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负责运动员、裁判员资格等级的申报审批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和承办群众体育赛事;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县体育总会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体育社团组织(协会、俱乐部)的成立资格和换届;负责健身气功的管理;负责各体育单项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审批;承担山地户外运动、老年人体育、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建设、体育彩票管理等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文化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原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新闻出版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将原县文化和旅游局的县新闻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职责划入县融媒体中心。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入局机关。
(二十)职能转变。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 “多彩贵州公园省 ”,州委 “一圈两翼 ”,县委大健康养生基地战略,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健全乡村公共文化和乡村旅游、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文化旅游、体育品牌。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景区景点、旅游市场、旅游酒店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制度建设、广告宣传、消防、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督促检查;负责受理旅游等有关方面的投诉。
2.与县委宣传部的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设施、传输设备等实施行业监管。县委宣传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的管理。
3.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牵头工作。第四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机关党委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督促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机关会议、活动,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维稳、目标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推动相关信息建设;承担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调研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承担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局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经费的划拨、财务监督和预、决算的审核、汇总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专项经费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承担文化和旅游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指导国家、省、州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承担广电、旅游、体育、文化、文物非遗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导开展全县文体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监督工作并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机关党建及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机关及事业单位离退休工作;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文化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公共文化股。负责拟订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书籍保护工作;利用大数据开展好文化旅游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经营管理,对网络游戏业进行监管;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工艺美术研究开发工作;承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红色遗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协调省、州文化艺术类展演、文化旅游对外推广、展览以及大型文化活动。
(三)体育事业股。负责拟订体育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和指导体育工作;负责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布局和运动训练;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申报和组织协调;负责组队参加国内、国际、省内外、州内外体育赛事活动;负责制定体育竞赛制度和计划;负责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抓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校园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负责运动员、裁判员资格等级的申报审批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和承办群众体育赛事;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县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体育社团组织(协会、俱乐部)年检;负责健身气功的管理;负责各体育单项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承担山地户外运动、老年人体育、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建设、体育彩票管理等工作。
(四)广电事业股。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严格执行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管理办法,对行政区域地面卫星接收站、有线电视台的设立进行审查和年检;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协调乡镇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多功能开发应用工作;负责王乃山广播电视发射台的维护管理。
(五)旅游发展股。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实施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国内外旅游市场重要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开发;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指导乡镇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指导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度假区的旅游设施建设;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按照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交通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负责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行业资格审查、旅游从业持证上岗、旅游服务持证监管。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 9名;其中设局长 1名,副局长 3名,正副股长(主任) 5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 1名,实行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 2名。
将原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新闻出版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管理。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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