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县生态移民局编制了《罗甸县生态移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生态移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罗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gzluodi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县生态移民局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包括机构职责、机构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等;
2.法规文件,包括与易地扶贫搬迁、水库移民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3.主要财务数据,包括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原因说明等;
4.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5.部门动态,包括本局有关工作情况、党建扶贫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6.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7.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8.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我局通过罗甸县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www.gzluodian.gov.cn宣传栏进行公开。对于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我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二)受理机构
县生态移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罗甸县生态移民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罗甸县龙坪镇城东新区扶贫云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
联系电话:0854-4800619 ;
邮政编码:550100;
电子邮箱:ldymj126@126.com。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罗甸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也可以在罗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gzluodian.gov.cn)上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面提出申请,正式记录后办理。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人员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3.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根据申请内容,我局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我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我局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处理
综合科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综合科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综合科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综合科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我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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