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和完善我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申请内容: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
(二)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单位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禁止行为
(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期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综合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