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站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本单位政府信息,符合公开要求不能按时公开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受理程序
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统一由本单位领导负责受理。
2、本单位领导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六条 对违反相关制度导致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次予以提醒谈话,第二次调离现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相关负责领导作书面检讨。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综合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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