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罗甸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县生态移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中心)制作的信息,由各科室中心具体负责保存,局综合科负责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中心)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中心)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中心)进行沟通、确认;涉及到多个科室(中心),受理科室(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科室(中心)提出协调确认,其他科室(中心)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中心),不同科室(中心)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内容属于其他科室(中心)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科室(中心)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科室(中心)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第六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全面、及时。
第七条 当局综合科或者上级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科室(中心)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科室(中心)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综合科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政府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县生态移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县生态移民局综合科反映。本单位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反映。
第十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综合科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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