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生态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罗甸县生态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9-25 16:45 字体:[]

第一条  为做好县生态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生态移民局所有科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中心)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核,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在发布信息时必须经分管领导、重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才可发布。

第四条  各科室(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确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文稿起草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具体理由,送交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息需报主要领导审批,并确定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二)综合科在接到科室(中心)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中心)保密审查应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和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核承办人签名、日期。

(五)分管领导签名、日期。

第七条  各科室(中心)保密组织的职责:

(一)定期对已确定密级的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二)对科室(中心)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失泄密问题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各科室(中心)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