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县生态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局综合科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若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科室(中心)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公开的重点内容未按要求公开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科室(中心)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秀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中心)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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