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罗甸县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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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甸县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罗甸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和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链条,做实审计“后半篇文章”。

《制度》明确,审计整改督办工作在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由县委审计办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商请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等协同开展督办工作。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及采取措施情况;对审计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重要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其他整改情况。

《制度》规定,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的整改分类,将审计发现问题按照整改进度和整改时限节点赋予相应颜色标记,分别标记为“绿色”提示、“黄色”预警、“红色”督办,审计机关根据问题整改颜色变化,采取日常提醒、电话询问、书面催办、派单督促、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可商请有关主管部门对重大问题、推动整改困难等问题开展联合督办,也可提请列入政府督考系统持续督办,共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制度》要求,开展督办结果认定和运用,对督办中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督办中发现的积极履责,审计整改效果好的单位和经验做法,可进行典型经验通报表扬。对屡审屡犯、拒绝和拖延整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拒绝、阻碍督办工作,造成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的责任人员,可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