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督促和核查被审计单位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对“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和县政府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承担上级审计组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五)对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州、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实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州、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数据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调整。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将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局机关。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县审计机关职能职责定位,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审计力量,构建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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