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县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40653 成文日期: 2024-11-14
文 号: 罗府办发〔2024〕20号 发布时间: 2024-11-14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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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县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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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有关部门:

《罗甸县县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县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甸县人民政府授权并依法实施监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县管企业”)。

第三条 县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与本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相适应,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服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科学分工、职责明确、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内设机构、编制总额的配置。

(三)分级管理原则。县管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员工编制总额由出资人核准;县管企业下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员工编制总额由县管企业核准,并报出资人备案后,由子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内设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 企业的内设机构,应从党的建设、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的性质、行业特点、业务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以职能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企业应着重加强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等的机构配置,精简后勤保障的机构。

第五条 出资人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本部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7个,经营业务种类多、功能任务重、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机构数(最多不超过9个)。县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求上下对应。

(一)县管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5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6名以上的设2职(1正1副),15名以上的设3职(1正2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二)下属企业(包含所有企业)一般员工编制在50名以下的,领导班子原则上配1正2副;员工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原则上配1正3副;员工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出资人审批后,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第六条 企业党的组织、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董事会设置按规定报批。

第七条 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内设机构的岗位和职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新设立的企业,还应当说明企业的功能定位、主要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等事项。

第八条 企业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市场规模发生变化的,可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企业需增设内设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功能任务显著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九条 县管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县管企业提出设置或调整方案,向出资人申报;

(二)经出资人批准后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确定。

第十条 县管企业下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由县管企业核准,并报出资人备案后,由子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  员工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编制总额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原则,根据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和岗位需要,参照同行业规模相当、效益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确定员工编制总额(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3年以上或工作满1年以上的纳入正式员工编制)。

企业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市场规模发生变化的,可及时调整员工编制总额及用工方式,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编制总额的设定或调整,应向出资人申报,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县管企业应于每年末向出资人报告当年的用工情况及明年的用工打算。

第十三条 企业设定员工编制总额,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情况;

(二)设定员工编制总额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管企业下属子企业员工编制总额的设定和调整,在集团总额核定的前提下,由县管企业核准,并及时报出资人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正式员工的录用,应当在员工编制总额内,按照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资人负责对县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县管企业负责对下属子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委托县属企业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员工编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