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40657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文 号: | 罗府办发〔2024〕21号 | 发布时间: | 2024-11-14 22:00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有关部门:
《罗甸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15〕15号)、《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州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党发〔2016〕17号)和《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国有投融资企业实体化转型方案〉的通知》(罗委办字〔201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州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需求,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县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管理目标,促进县管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提升企业竞争活力。建立健全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业绩升薪酬增、业绩降薪酬降,强化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
——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行为。
——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坚持政府监管与国有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县管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管一、二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职负责人是指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
三、薪酬标准及分配
(一)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按照基本年薪50%、绩效年薪50%的比例统筹设置。一类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最高不超过26万元,二类主要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最高不超过23万元。不得在国家和省、州、县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二)基本年薪是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薪酬标准如下:
县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县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正式合同职工,不含临聘)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一类企业基本年薪每年最高不超过13万元(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二类企业不超过11.5万元,每年核定一次。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县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系数确定。县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为“好”的企业系数为1,“较好”为0.9,“一般”为0.5,“差”为0。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考核评价系数。一类企业绩效年薪每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二类企业不超过11.5万元。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一类企业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倍数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二类企业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0.8至0.9倍确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倍数由企业提出,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出资人备案。
(四)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优先由集团公司负责人及中层干部担任。由集团公司负责人及中层干部担任子公司负责人的参照集团公司职务薪酬领取,不可同时领取集团及子公司薪酬。
(五)明确执行追索、扣回制度,对年度内出现重大失误, 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收入。
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办法
按照分类指导、强化监管、会商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对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同时,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共同做好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相关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企业根据用工人数和薪酬标准,年初编制工资总额管理方案,纳入企业当年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二)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县人民政府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其中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60%按月发放,40%按考核结果兑现。
(三)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四)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五)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六)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七)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一)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执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12%,县管国有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出资缴纳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三)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省州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建立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对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收入。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管国有企业分配,审核认定县管国有企业在岗正式职工平均工资。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考核评价系数,调节不同行业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建立完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机制。县管国有企业要按照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制定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经县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县管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内部薪酬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四)非县管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薪酬方案由出资人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罗甸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罗党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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