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章制度和有关补充规定。
(二)做好本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及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爱护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均衡分布,促进教育公平。
(四)负责管理全县幼儿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提出学校设置与变更建议,指导推动各类学校教学课程的设置、教材的选定、图书管理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五)主管全县教师工作,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统筹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招录聘用,做好本县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管理工作。对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调整。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安排部署、推荐、审核工作。
(六)统筹管理全县教育系统编制使用,核定各级各类学校编制、岗位设置,并呈报编制部门备案。
(七)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安全、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统筹管理教育经费、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校财局管,并对下属教育机构和学校的财务进行监督。
(九)负责组织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负责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学历、档案文书管理。
(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改革,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好教育质量监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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