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7462981):
本委受理申请人田茂乾与你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罗劳仲案字〔2025〕第46号),因与你方(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田茂乾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23.41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4499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163.9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81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816.75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医疗费602.55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1908.7元,共计:6631.25元。以上费用合计:166151.07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5时在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02室〈龙坪镇城东新区县人民法院旁大数据中心〉)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舒德斌,电话:0854-7946135)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罗劳仲案字〔2025〕第46号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浪
本委决定受理田茂乾诉你与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本通知的送达回执上签收。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案 号 |
罗劳仲案字〔2025〕第46号 |
被通知人 |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浪 |
所在单位名 称 |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3087462981,法定代表人:田浪,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果经济开发区3号地块1号楼。 |
通知事由和事项 |
开庭审理申请人田茂乾诉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请按通知时间参加庭审活动。如无故不到庭,本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缺席裁决。 |
应到时间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十五时 |
应到场所 |
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02室(龙坪镇城东新区县人民法院旁大数据中心) |
发送单位 发送时间 |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