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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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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黔南州工认字﹝2025﹞1300061号

申请人:胡波

职工(受伤害人)姓名:胡波  性别:男 年龄:33岁

身份证号码:522132********6711

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河南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纬二路商务中心区办公楼二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范鹏飞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高空岗位

事故时间:2025年3月4日

事故地点:罗甸县沫阳镇亚雷山等新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地

诊断时间:2025年3月28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左侧跟骨

申请人所述受伤害经过:2025年2月16日,申请人胡波受河南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到公司承建的贵州华电黔南罗甸亚雷山等新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线路标段2工程工地进行工作,职务为:高空岗位工作(工种),2025年3月4日下午,申请人胡波在该项目7号塔安装过程中,因摔到受伤,当天被送往罗甸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综上,申请人胡波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现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医疗诊断结论:1、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25年4月30日受理胡波于2025年4月24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胡波系河南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组织施工的罗甸亚雷山等新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下的工人,2025年3月4日下午14时左右,胡波在项目地上安装塔材时,不慎从塔上摔下来,距离地面大概3米左右,后被现场监工送往罗甸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胡波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属于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受伤害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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