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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舒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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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黔南州工认字【2025】1300055号

申请人:舒友华

职工(受伤害人)姓名:舒友华  性别:女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522728********004X

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贵州优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安邦华城二期17号楼二楼2-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成晨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除草

事故时间:2024年9月10日

事故地点:罗甸县上隆茶果场

诊断时间:2024年9月23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左足

申请人所述受伤害经过:2024年4月18日贵州红水河劳务有限公司将其上隆茶果场茶园除草项目工程发包给贵州优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并签订了《2024年上隆茶果场茶园除草承包合同》。2024年9月9日,我(受伤害职工舒友华)受承包方贵州优邦新能源有限公司招聘于上隆茶果场茶园处工作,在职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月10日,2024年10月7日-11月12日,工作内容是在上隆茶场除草;工作时间是每天的早上7:00-11:00,下午13:00-18:00,上班时由领班人员开车送到工作地点工作,下班时由领班人员接回集体宿舍休息;工资报酬按照天数计算,一天220元。2024年9月10日早上九点到十点间,我在工作时被割草机割伤左足,事后我前往罗甸县中医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左足第三趾皮瓣撕脱伤,左足第3远趾骨开放性骨折,左足底切割伤,在出院后贵州优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工伤待遇对我进行任何后续的赔付。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我认为我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申请,现我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特向贵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医疗诊断结论:左足切割伤:左足第三趾皮瓣撕脱伤;左足第3远节趾骨开放性骨折;左足底切割伤。

2025年4月3日受理舒友华于2025年3月24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舒友华系贵州优邦新能源有限公司所组织施工的上隆茶果场除草项目上的除草工,2024年9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舒友华在除草的过程中,除草机打到石头,弹回割伤其左脚,后被现场管理人员送往罗甸县中医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切割伤:左足第三趾皮瓣撕脱伤;左足第3远节趾骨开放性骨折;左足底切割伤。

舒友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属于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受伤害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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