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号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为我县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祥和、欢乐的春节,现就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除夕)至2月24日(正月初六)、3月5日(元宵节)及其他经批准的燃放时间,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二、在县城区范围内,下列地点或者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坡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
(八)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九)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脚”、拉炮、纸手榴弹、摔炮、擦炮、超大礼花弹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双响炮等烟花爆竹。
四、在距离棚户区50米、柴草垛 30 米、高层建筑20米区域,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100米区域,距离高压线、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20米区域,以及住宅小区楼院内,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发射的礼花弹、“二踢脚”等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开阔的广场,沿江堤岸或者划定的区域。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看护燃放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按照门前卫生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扫干净。
八、县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爱卫办、文化旅游局、安监局、市监局、供销社等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