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甸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理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
备注 |
1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 |
通过走访、电话访问承诺人所在辖区街道(乡镇)及民政部门核查承诺信息是否属实 |
1.免费法律服务热线:12348
2.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0854-7621112
3.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罗甸县河滨路司法局
三、罗甸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书格式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承诺人)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二)承办单位
名 称: 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 王金米 联系方式 0854-7621112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法律援助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项。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遇到下列民事、行政案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包括:(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7)因工伤(限农民工)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人身损害;(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12)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果,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再索要经济困难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法律援助。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将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本次法律援助;2.责令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3.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适用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4.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5.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承诺人(申请人)承诺
承诺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走访、电话访问本人所在辖区街道(乡镇)及民政部门核查承诺信息是否属实;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户籍(常住地)详细地址:
户籍(常住地)所属辖区: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法律援助中心与承诺人各执一份)
四、罗甸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投诉举报电话
申请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时对经济困难的不实承诺,群众均可向法律援助办理单位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法律援助单位将按照申请人签订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不实承诺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罗甸县河滨路司法局二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举报电话:0854—7621112
联 系 人:王金米、黄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