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事中事后核查监管方式 | 备注 |
1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市监局 |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
2 | 公司变更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市监局 |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
3 |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 载明合并(分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市监局 |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
4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市监局 | 现场检查 | |
5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营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监局 | 现场检查 | |
6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主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监局 | 现场检查 | |
7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监局 | 现场检查 | |
8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 市监局 | 现场检查 | |
9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市监局 | 在线核查、 |
黔南州市场监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二、事项范围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投资人身份证明
2.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5.分公司设立登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0.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罗甸县龙坪镇湖滨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
领取方式
方式一:申请人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bmqjd/46828.html?areacode=522728),自行下载。
方式二:申请人可到罗甸县(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登记机关)窗口领取《黔南州市场监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五、咨询电话
0854-4800023/24/25
六、投诉电话
0854-7611227
黔南州市场监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 |
市场主体名称 (含拟设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主要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仅设立登记、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填写) | |
市场监管部门告知 | |
实施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名称 (勾选) | □投资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
证明用途 (勾选) | □投资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适用于公司变更登记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适用于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登记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适用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设定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2.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提交本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3.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4.申请人应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5.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6.承诺书不对社会公开; 7.申请人不实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8.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9.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10.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11.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 承诺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13.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14.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1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16.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中小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1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于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生产经营区域与住宿区域之间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18.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1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 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与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0.禁止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 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1.仓库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2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3.宾馆旅店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 2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5.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 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6.已知悉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视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不作为抗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的条件,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27.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承诺书。 注:1.1-10项适用于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1-27项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告知。 |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
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已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3.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4.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5.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7.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全面推行黔南州市场监管涉企经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认真落实《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黔南州责任分解表》指标任务,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特制定本制度。
承诺事项范围为市场主体登记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登记机关负责受理权限内登记事项中群众对承诺事项不属实的投诉举报。
各县(市)登记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公布电话、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
结合《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和落实首问责任制的通知》(黔南市监发〔2020〕37号)要求,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记录和及时处理。
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登记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受委派的工作人员应对调查情况进行记录,拟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完成调查处理后,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举报人。
六、处理投诉举报案(事)件的所形成的记录、调查报告、书面答复等文字材料应装订成卷。
七、对久拖不办或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