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理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
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罗甸县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罗甸县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罗甸县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罗甸县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办理机构:罗甸县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业务电话:4800036 监督电话:7611438
三、民政局社会团体场所使用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 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罗甸县民政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权限内地方性基金会成立登记
£权限内地方性基金会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三)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申请人具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其中: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产权复印件;住所为购买的,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均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管理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终止办理,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2.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责令限期整改;
4.撤销行政决定;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向全社会长期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自身具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位于 。
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盖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四、罗甸县民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投诉举报电话
申请人在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不实承诺,群众均可向民政局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民政局将按照申请人签订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不实承诺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罗甸县河滨路民政局四楼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举报电话:0854—7611438
联 系 人:岑冠龙、黄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