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甸县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理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
备注 |
1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 证明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罗甸县教育局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2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罗甸县教育局 |
现场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3 |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 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罗甸县教育局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办理机构:罗甸县教育局
业务电话:0854-4800027 监督电话:0854-7611610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罗甸县教育局
业务电话:0854-4800027 监督电话:0854-7611610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罗甸县教育局
业务电话:0854-4800027 监督电话:0854-7611610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三、罗甸县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书格式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 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2.其他组织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
(二)证明用途
主要用于证明举办者在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时,资产来源清晰,资金充足,校产权属等,可达到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基本条件。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1.许可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和《黔南州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服务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经审查后,经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材料要求: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决策机构的决策意见,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黔南州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服务工作方案》要求的相关资料。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1.办学投入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近半年银行流水)、举办者验资报告等。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提供捐赠人基本信息,捐赠相关协议,捐赠校产的价值,捐赠清单等。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将该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示。
2.对该申请人再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相关申请不再进行受理。
3.对该申请人申请事项过程中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时限:长期。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 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2.其他组织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二)证明用途
主要用于证明学校资产来源清晰,校产权属等,达到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1.许可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黔南州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服务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经审查后,经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材料要求: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决策机构的决策意见,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黔南州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服务工作方案》要求提供资料。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1)租用校舍具体情况及租用合同复印件;(2)教学实施设备购置合同等相关资料。(3)办学投入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近半年银行流水)、学校验资报告等。(4)学校设施设备清单等。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将该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示。
2.对该申请人再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相关申请不再进行受理。
3.对该申请人申请事项过程中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已经招生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时限:长期。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教师资格认定)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 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2.其他组织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证明用途
作为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职教师、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的重要依据材料。
(三)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另:根据贵州省检察院等12个部门下发《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有关工作的意见》(黔检会〔2019〕9号)有关规定,申请人员的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前统一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学历证书
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
5.由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证明
6.无犯罪记录证明(此项由认定机构统一到公安机关核查)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仍在申报过程中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本次申请认定;已认定通过的,撤销该教师资格,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书。以上两者均在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九)承诺的公开
此承诺书在本次申请认定期内对社会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四、罗甸县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投诉举报电话
(一)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民办学校审批时对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的不实承诺,群众均可向申请办理单位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办理单位将按照申请人签订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不实承诺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南路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局
举报电话:0854-7611610
联 系 人:杨新江、王必锐
(二)申请人在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时对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不实承诺,群众均可向办理单位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办理单位将按照申请人签订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不实承诺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南路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局
举报电话:0854-7611610
联 系 人:吴建康、陈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