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理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
备注 |
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罗甸县就业局 |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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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罗甸县就业局 |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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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甸县就业局联系电话:0854-7611643
2.罗甸县就业局地址:罗甸县河滨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
三、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书格式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承诺人)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二)承办单位
名 称: 罗甸县就业局
联系人: 杨薇 联系方式:0854-7611643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场所使用权证明、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罗甸县就业局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果,罗甸县就业局不再索要场所使用权和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将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罗甸县就业局终止本次许可办理;2.责令申请人赔偿罗甸县就业局因办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3.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不再适用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4.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承诺人(申请人)承诺
承诺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罗甸县就业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标准: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走访、电话访问本人所在辖区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核查承诺信息是否属实;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户籍(常住地)详细地址:
户籍(常住地)所属辖区: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罗甸县就业局与承诺人各执一份)
四、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投诉举报电话
申请人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对场所使用权、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不实承诺,群众均可向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单位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单位将按照申请人签订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不实承诺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罗甸县河滨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就业局
举报电话:0854—7611643
联 系 人: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