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全县卫生健康行业监管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行为,共同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卫生健康环境,提升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现选取十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医院急诊科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18日,罗甸县卫生健康系统整治违规收费调研发现某医院急诊科120出诊人员无资格证问题,立即派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核实,该医院医生王某凯、田某龙2人当日值班,其中一人正在出诊,该医院现场不能提供值班医生王某凯、田某龙2人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该医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120急救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任用1-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的规定,罗甸县卫生健康局决定予以该医院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医学毕业生、实习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才能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不能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案例二:罗甸某医院使用妇科医师徐某春开具中医处方笺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3日,罗甸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罗甸某医院妇科医师超范围执业问题,希望卫生健康局调查核实。罗甸县卫生健康局派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罗甸某医院妇科门诊医师徐某春开具有中药封包项目的处方笺,徐某春提供的医师执业证书为妇产科专业。该医院徐某春未取得中医处方权开具中医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一)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的规定,2022年新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四十八条内容修订为四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按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罗甸县卫生健康局决定予以该医院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妇产科医生在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中医治疗是不合法的。如果妇产科医生希望为患者提供中医治疗服务,应当首先参加相关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患者而言,在选择医疗服务时,也应当关注医生的执业资质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性,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罗甸某医院对外承包口腔科室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7日,罗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罗甸某某医院开展依法执业检查发现,该医院口腔科室正在营业,口腔科医生唐某正在上岗,查看口腔科门诊日志显示2025年4月3日至4月27日共接诊患者33人,接诊医师均为唐某,唐某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显示为口腔专业,注册在该医院,注册日期为2025年4月3日。该口腔科室接诊台摆放有一微信收款码,显示名称为吴某浩,现场查该口腔科收款专用手机显示该微信绑定银行卡用户名称为吴某浩,2025年4月3日至4月27日共收款29笔,合计7480元,该医院现场不能提供口腔科医师唐某劳动合同,不能提供医院股份合作协议。经询问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及该微信收款实名用户吴某浩,法定代表人张某美承认对外出租口腔科室给吴某浩管理的行为属实,吴某浩承认自己承包口腔科并购买设备和聘请医师上岗接诊,收取诊疗费用7480元行为属实。该医院对外承包口腔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规定,按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该医院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8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出租、承包科室又称“院中院”,即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四:罗甸县某某足浴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1日,罗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罗甸某某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足浴店正常营业,从业人员毛某山、陈某、裴某雪3人正在上岗,现场查该足浴店入住登记表显示270人,提供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该足浴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足浴店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营业,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五:罗甸县某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9日,罗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某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足浴店正在营业,从业人员罗某秀正在上岗,罗某秀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足浴店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该足浴店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与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对其他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当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合格证明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案例六:胡某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穿耳孔术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2日,罗甸县卫生健康局接到12345热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斛兴街道某某饰品店给未成年人打耳洞,请相关部门核实办理。罗甸县卫生健康局立即派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发现该饰品店胡某生正在上岗,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美发饰品销售等,现场检查发现有开封过剩余的32付一次性无菌穿耳器和酒精棉片等,执法人员经询问证实了胡某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利用一次性无菌穿耳器擅自为群众开展穿耳孔术赚取人民币56元的行为属实。胡某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相关规定,穿耳孔术属于美容外科项目。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开展美容外科服务必须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案例七:罗甸某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消毒及灭菌效果进行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14日,根据州某局《问题线索移送函》举报罗甸王某亮口腔诊所医疗器械未严格消毒等问题,罗甸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核实发现该口腔诊所正在营业,王某、彭某两人正在上岗,现场查阅门诊日志显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4日共接诊患者83人次;该口腔诊所设置有消毒间,消毒间内设有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1个、台式压力蒸汽消毒柜1台,消毒间外操作台设有器械盘1个,器械盘内浸泡有托盘、镊子、牙挺、口镜等非一次性医疗器械,未标识浸泡液体名称、浓度、配制时间等;综合治疗3号牙椅旁桌子抽屉内有已消毒打包好的(三用枪、牙挺、充填器)等非一次性医疗器械7包,包装袋表面无消毒时间、消毒方法等记录,包装袋内面无灭菌消毒指示卡;该诊所现场不能提供非一次性(三用枪、牙挺、填充器)等医疗器械消毒记录及灭菌消毒效果检测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及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该诊所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口腔诊所的医疗器械消毒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安全。未开展消毒监测工作,可能导致医疗器械消毒不彻底,增加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感染疾病的风险,如交叉感染各类病原体,引发口腔感染、血液感染等严重后果,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消毒监测工作,充分认识到其在预防医院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中的关键作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消毒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毒监测工作,确保消毒监测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案例八:罗甸某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1日,罗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罗甸某某口腔诊所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配备有牙科X射线机一台,经询问证实该口腔诊所为其患者开展X射线诊疗工作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一)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罗甸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对该诊所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可能危及患者、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放射诊疗设备产生的电离辐射若未有效控制,可能导致患者细胞损伤,甚至引发放射性疾病。各医疗机构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完成诊疗科目登记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案例九:罗甸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2日,罗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罗甸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有某某医疗专家见诊表2张,共接诊患者27人,诊疗项目有纳米水光、鱼尾纹、川字纹等项目,执法人员现场随机联系2名患者了解就诊情况,经询问就诊记录属实。现场检查诊室有使用过的带血纱布、医用橡胶手套、氨甲环酸注射液空安瓿、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空安瓿、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该诊所现场不能提供患者就诊病历资料。该美容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按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罗甸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对该诊所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同时也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填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