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罗府办发〔2018〕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罗甸县促进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1日
罗甸县促进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罗甸县促进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罗委〔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进行奖励。凡于《办法》施行之日(2018年1月13日)后签约的县内外项目,落户企业均可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奖励。
第三条 《办法》所指“招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鼓励发展的项目,国家及贵州省禁止或限制类项目,对落户企业不给予奖励。对符合《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1号)以及《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2号)奖励条件的,按以上两个办法执行,不再重复奖励。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得到省、州级奖励及国家、省、州、县产业配套扶持的,县级不再因同一事项给予奖励。
第四条 《办法》所指“县级留存部分”是指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后县级留存的部分。
第五条 《办法》所指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销售收入、投资强度、县级留存部分等数据由县投资促进部门牵头会同统计、发改、工信、财政、税务等相关涉及部门进行初步认定。
第六条 《办法》所指“用地政策”是指土地价格以国土评估地价为准,在土地揭牌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超出约定价部分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时间内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由县工信局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协助企业申报。
第七条 《办法》所指“设备运输补贴”是指对从县外搬迁落户到罗甸县的企业,据实给予设备运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县园区管委会负责并协助企业申报。
第八条 《办法》所指“年销售额”是指以企业在罗甸县注册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公司开出的销售票据且必须是相关税费在县内缴纳,数据以企业提供罗甸县税务部门增值收纳税申报营业额为准。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第3项“出口外汇金额”是指以在罗甸县注册公司直接出口的年度销售,企业提供海关出具相关出口证明。由县工信局每年1月15日前负责并协助企业申报。
第十条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第5项“企业的专利产品”是指在罗甸县注册的企业自主研发、获得专利并在罗甸县生产的产品。由县工信局每年1月15日前负责并协助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中“企业人才”是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相关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并协助企业申报。
第十二条 《办法》所指“流转农村土地”是指企业独资一次性流转的农村土地。由县农工局负责协助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三变”是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五条 《办法》所指“贷款贴息”是指企业所贷款的银行须为国家性银行,利率为国家基准利率,贷款贴息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升级改造、市场拓展等。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条中“新增就业”人数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是指通过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经县扶贫局认定的罗甸县劳动力。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局进行初步认定后,负责并协助申报。
第十七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涉及的主板上市企业、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企业、境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前置条件由县国资金融办牵头会同主要涉及部门进行初步认定。
第十八条 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须在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按照《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并协助申报。
第二十条 《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由县工信局负责并协助申报。
第二十一条 奖励兑现工作流程。
(一)申报。拟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在项目投产后向县投促局书面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兑现申请(含应享受的政策、标准、依据等);
2、企业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明;
3、立项批文;
4、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
6、企业缴纳的国、地税税票;
7、投入固定资产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申报时间为次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二)审核。县投促局负责对提交享受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后,将申报材料交县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局,财政局提出意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计、监察及其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内容所涉及的部门,结合部门职能,认真审核确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牵头部门提出综合审核意见。工业产业主要由县工信局牵头,农业产业主要由县农工局牵头,旅游产业主要由县文旅局牵头,大健康医药产业主要由县发改局牵头,对资物流、冷链、大数据、电商产业的企业主要由县工信局牵头,对融资扶持政策由县国资金融办牵头,对就业扶持政策由县人社局牵头。
(三)认定。行业牵头部门将综合审核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四)兑现。决定兑付的,县财政局按县委、县政府研究意见,及时予以兑付。申报当年11月底之前兑现完毕。
(五)监督。每半年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督查考评局等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时通报。
(六)效果评价。由县投促局提供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及奖励情况,每年11月底前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获奖励后资金用途、对企业的帮助、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领人、县投资促进等部门人员在申报、审定各类申报材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