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15〕181号
《罗甸县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工贸企业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罗甸县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工贸企业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罗甸经济发展,鼓励工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大力培育支柱产业,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大全县经济总量,推动工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规上企业为: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
二、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纳入县级工业发展基金预算,动态管理。
三、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工贸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向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应报表;
(三)企业必须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四)有指定的统计人员,并服从县工信、统计、消防、安监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四、奖励额度
(一)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户,解决新增业务经费1万元。
(二)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对限上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解决新增业务经费8000元。
2.对限上批发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户,解决新增业务经费8000元。
3.鼓励原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对按时上报数据的原有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4.鼓励工贸企业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业务,对县内工贸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享受以上同等待遇;对个体企业(工商户)通过合并、合作、连锁等方式组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除享受以上同等待遇外,对企业新增加的财务成本进行100%补贴。
(三)对新增规上和限上企业,按年度税收增量县级所得部分的10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五、申报程序
申报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奖励资金的工贸企业,在被省州统计部门认定后,年内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如下材料:
-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五)县工信局负责向县政府申报奖励资金。
六、资金拨付程序及管理
(一)奖励资金由分管副县长签字批准,县财政按资金拨付程序款项拨到县工信局,由工信局转拨到企业,督促企业专款专用。
(二)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附 则
1、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