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背景:为切实加强县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有效杜绝人为干扰,确保自动监测站有效监测到客观、真实、准确数据,为环境决策管理提供科学数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上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县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际状况,特制定罗甸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以及省州关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的有关工作要求。
二、起草过程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的函》(黔环督办函〔2023〕23号)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了划分方案整体思路并明确了相关具体工作内容。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起草了《罗甸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方案》,并分别经县人民政府组织于2024年4月24日专题工作会议和2024年6月13日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划分方案》共分六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罗甸县境内所有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二)划分依据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及其数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州关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的有关工作要求。
(三)划分原则
根据不同标准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进行划分,并可根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置、规模变动和上级关于保护范围划分工作要求变化情况,划分方案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需进行充分的说明。
(四)划分方案
具体对贵州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罗甸河滨路站、贵州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罗甸解放东路站、罗甸县国考断面边外河水质自动站、罗甸县八总大桥水质自动监测站、罗甸县罗羊水质自动站5个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附具体范围图。
(五)保护措施
对环境质量监测站划分的保护范围内应开展的工作和严禁开展的活动进行明确。
(六)其它
对方案的解释和实施日期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