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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解读《罗甸县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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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根据七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罗甸县常住人口为257551人,60岁以上45392人,占17.62%(全省占比15.3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35327人,占13.72%(全省占比11.56%)均高于全省水平。按照国际标准,社会人群中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7%,即为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社会,达到20%为超级老龄化社会。全省、全州都已进入老龄化,我县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全州水平。老年人口快速增长与地方经济增长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迫切需要开展突出问题改革、规范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二、为什么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目的是什么

按照全县城镇和农村人口分布实际情况,我县农村地区老年人口基数相对较大,现有的政策和服务满足不了农村养老需求,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农村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什么是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四、养老服务的主体是谁

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等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在政府职能部门中,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五、哪些养老服务对象可以享受社会救助的养老服务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中因残疾、罹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参照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执行,经本人获得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支付后,剩余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其家庭或法定义务人按30%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县民政局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符合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条件但愿意集中供养的,收费标准参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标准执行,经本人获得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支付后,不足部分由老年人家庭自行支付。

六、失能半失能的认定标准

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

七、高龄补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文件依据、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发放依据: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2〕125号)、《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黔南民发〔2022〕13号)、《关于研究提高98-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罗府专议〔2017〕71号)和《关于提高我县百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请示》(罗老龄办呈〔2016〕11号)发放。

(二)津贴发放标准:

1、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60元/月;90-97周岁100元/月;98-99周岁500元/月;100-109周岁1000元/月;110-119周岁1500元/月;120周岁以上2000元/月;

2、百岁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200元/月;

(三)高龄老人、百岁老人津贴待遇申报程序:

按照对象申请/委托家属申请、村(居)核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审批的程序进行申办。

八、享受养老服务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居家购买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另一种是到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享受养老服务。

九、解读机关

本方案由罗甸县民政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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