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发挥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罗甸县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6个部分,具体分别为总则、管理体系、运行维护、监督考核、资金保障、附则。
(1)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编制背景、适用范围、管理原则。
(2)第二部分管理体系。规定了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督查考评中心、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根据职责进行履职。
(3)第三部分运行维护。主要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和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内容及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4)第四部分监督考核。明确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乡镇生态环境年度考核工作。
(5)第五部分资金保障。规定了按照“县级补助、乡镇配套补贴、村自筹”的方式,筹措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6)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负责解读及执行日期。